單位名稱
漢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單位級別
正科級單位
辦公地址
漢壽縣龍陽鎮體育路8號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組織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就業援助制度、就業與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督,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
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人員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歸口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訓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策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措施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配套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起草領導報告、講話、綜合性材料、文稿審核、文電處理、新聞宣傳、機要檔案等文秘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接待聯絡等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一般信訪事項的交辦;負責督促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二)政工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審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財務、基本建設的審計和監督工作。
擬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收支、管理、調劑、運營、結存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實施監督,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調劑分配方案;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承辦、交辦、督辦社保基金投訴舉報案件,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
(四)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加強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的政策,按照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申報、考試錄用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有關政策,辦理縣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相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調任工作;擬定公務員考核和培訓制度;承辦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榮譽制度和擬訂縣級榮譽制度、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市表彰獎勵和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縣獎勵工作,審核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組織實施公務員懲戒政策;擬定績效評估制度,指導協調全縣績效評估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軍官轉業安置辦)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續聘、辭聘、評聘制度;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調配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承辦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指導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工作。負責按政策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原則、辦法和措施,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及隨遷家屬的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的有關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六)工資福利股
負責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管理工作和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津補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及退休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工齡更改、因工(公)傷致殘的認定及待遇確定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的管理;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有關工作;參與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等政策。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外國專家管理股)
負責全縣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規劃、引進、培養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其他有關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參與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用、考核、辭職辭退和繼續再教育等工作;負責實施“縣鄉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全縣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計畫的引進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與評估工作;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技術、專家經費的核撥並監督經費的使用;指導協調有關人事與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文教專家資格認可工作;協助管理全縣離退休老科學技術工作;承辦市人才研究會和縣委人才辦交辦的事項。
(八)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股
(基層管理股、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促進全縣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業務工作;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實施辦法;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全縣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負責勞動契約管理、鑑證和勞動契約審批工作;監督企業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擬定全縣企業職工懲處的基本準則;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監督企業實施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綜合協調全縣外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平台建設工作,做好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人員的培訓、業務指導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職業教育相關政策,擬訂和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九)醫療生育保險股
貫徹執行上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督促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負責縣本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和年檢年審工作;負責縣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鑑定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縣本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養老保險股
(農村社會保險股)
負責全縣機關單位臨聘人員、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執行的巨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完善和落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完善和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和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指導落實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負責落實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與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養老保險關係在縣本級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全縣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依據許可權辦理提前退休;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和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