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暫行辦法

漢中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套用,進一步規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陝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陝政辦發〔2016〕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充電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機關、單位、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在公車、客運汽車、計程車、環衛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建設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高鐵站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充電設施按照自用專用公用並進、快充慢充結合、分類管理實施的原則,以用戶居住區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配建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體系。
第四條 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和配電容量預留);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築類項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和配電容量預留)按不少於總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進行配建。新建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按不少於總規劃停車位數10%的比例進行配建(不具備條件的小型立體停車場除外)。鼓勵在已建住宅停車場、停車庫配建充電設施。
第五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需備案,與物業管理方或電力部門協商落實接入條件後即可建設。專用充電設施建設需在設區的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同時提交供用電協定和建築物產權方或物業管理方的意見。
第六條 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建項目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樓)建設時,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不再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辦理項目備案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七條 鼓勵充電站、加油站和加氣站在滿足安全要求的條件下實行“多站合一”建設,增加充電設施布點,節約土地資源。城市充電設施可結合市內輸變電設施、電力服務設施建設統一選址,便於充電設施接入,減少投資。鼓勵通過開展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建設與改造等方式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第八條 規劃、國土管理部門需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新建公建類項目、住宅小區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充電樁配置要求,供電部門負責在供電方案審查階段對充電設施的布設方案進行同步審查,並與小區配套電力設施同步驗收。
第九條 充電設施的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專項驗收,與停車位做到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條 充電設施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且不妨礙其他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所有人負責對其所有的充電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並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做好配套電網接入工作,將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按照產權分界原則確定充電設施受電及接入系統工程投資劃分。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為充電站(樁)的專用變壓器(控制箱),專用變壓器(控制箱)由充電設施建設方投資;從產權分界點到電網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自用充電設施就近接入,由物業公司或電網公司提供接入條件。如需電力擴容,由產權單位或委託建設運營企業向電網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電網企業應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闢綠色服務視窗,簡化辦事程式,利用企業營業視窗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並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且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的內容;
(二)設定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當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採集和存儲,並具備數據傳輸功能及接口;
(三)擁有8名以上專職運行維護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人,高壓電工不少於2人);
(四)經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公用充電設施運營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設區的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驗收;
(二)如運營場地為租賃的場地,租期不得少於3年;
(三)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於3年,期間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其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後期維護管理;公用充電設施租賃到期或3年後不再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負責拆除,並報所在設區的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標準由市級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部門應當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轉包給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其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於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
(三)充電設施運營服務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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