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市長碰頭會議制度
第一條市長碰頭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每次安排在當周星期一上午舉行,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條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條市長碰頭會議參會人員為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議題和需要,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組織學習重要檔案、政策法規、理論文章等;
(三)通報交流近期工作進展情況,安排部署近期重點工作;
(四)研究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應對處置工作。
第五條各位副市長匯報上兩周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下兩周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需統籌協調的有關事項。副市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聯繫副秘書長代為匯報。會議主持人安排部署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長碰頭會議召開後,市政府辦公室落實專人對會議有關情況進行整理,形成《近期工作通報》,報秘書長審簽後印發;兩次會議中間周,各位副市長就上周工作情況和下周工作安排形成書面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以《近期工作通報》形式印發。傳送範圍:市委常委;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興漢新區、濱江新區、航空智慧新城管委會。
第七條市長碰頭會議議定的事項,分管副市長及相關縣區和部門要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條市長碰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一科負責承辦。
第九條會議原則上不允許請假,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參會的,副市長、秘書長向市長請假,副秘書長及其他列席人員向秘書長請假。
第十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市長碰頭會議制度的通知》(漢政辦函〔201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