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縣突發事件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漠河縣突發事件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施行時間是2009年1月1日,地區是漠河縣,目的是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漠河縣突發事件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 地區:漠河縣
  • 目的: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大興安嶺地區突發事件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

第四條

實行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

第五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失職行為由縣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縣應急辦共同認定。

第六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責任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責任制,有以下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忽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指導或監督管理;
(二)不認真執行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規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目標、措施不落實;
(三)對其存在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問題和重大隱患失察;
(四)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力;
(五)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不及時研究處理;
(六)下情掌握不清,信息溝通不靈的;
(七)其他未正確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七條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責任制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降級至開除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所發生的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隱瞞不報、謊報或瞞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延誤處置,造成重大損失;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不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搶救,調查處理善後工作,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更大損失或影響;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上級調查組查詢,拒絕提供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情況和資料,阻礙調查工作;
(四)提供偽證或指使他人提供偽證;故意破壞、擾亂現場指揮;
(五)對突發公共事件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拒不進行整改或敷衍的;
(七)拒不執行縣應急委指令,組織不當,處置不力,指揮失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截留、挪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經費,或者侵占、挪用應急物資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

實行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可以並用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情況,作為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考察和專項檢查。被追究責任的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取消當年評比資格。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實行監督,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監察局和縣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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