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漕運論
- 發源時期:隋唐
漕運論範疇,漕運的歷史,漕運的建議與主張,漕運路線的開發——河漕,漕運路線的開發——海漕,利用某些商業原則促進漕運發展,就近解決糧米供應,減輕漕運壓力,主張漕糧折銀,廢除漕運,漕運的意義,政治意義,經濟意義,社會意義,
漕運論範疇
中國封建社會關於如何通過水路運送由封建國家徵收、主要供京師之用的公糧的議論和主張。
漕運的歷史
宋代以後,隨著自然經濟條件下商品經濟的發展,漕運制度也逐步演進。古代交通運輸落後,長途運糧耗時耗力,費用極大。這些費用和勞役攤派民間,勢必給百姓帶來巨大的災難,加劇社會階級矛盾。為此,歷代思想家總是想方設法尋求對策,力圖既保證封建國家機器的糧食需要,又適當減輕百姓的漕運負擔,以維持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對於漕運的議論最早見於西漢賈誼的《上都輸疏》,此後,一直到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將漕糧全部折成錢幣交納,才取消漕運。
漕運的建議與主張
歷代大量關於漕運的建議與主張,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方面內容。
漕運路線的開發——河漕
大運河是中國歷史上的漕運幹線,最早的一段邗溝開鑿於周敬王三十四年(公元前486)。此後,經過歷代勞動人民的不斷開發、整治,尤其是隋煬帝大業年間的三次大規模開發,使中國東部五大水系:海河、黃河、淮河、長江、錢塘江通過人工河道連線起來,為漕糧運輸創造了有利條件。由於各朝建都地點不同,漕運通道有別,如何以近便安全的道路,減少漕運耗費,縮短漕運時日,對於封建國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隋唐建都長安,漕運幹線由東往西。唐高宗以前,洛陽以東為水運,洛陽以西為陸運。玄宗時,裴耀卿(681~743)提出分段運輸的主張,“江南船不入黃河”、“黃河不入渭洛”,漕糧皆送至河口糧倉,分段接運,“不滯遠船,不憂欠耗,比於曠年長運利便一倍有餘”(《上漕事便宜》)。朝廷採納了他的建議,三年省漕費三十萬緡。北宋建都汴京(今河南開封),漕運路線大大縮短。南宋建都臨安(今浙江杭州),就在產糧區內。故兩宋時期對於漕運路線改革的議論不多。
漕運路線的開發——海漕
元代建都大都(今北京),京師糧食需要量大,加以元初還不斷進行對外戰爭,軍糧耗費甚巨,因此元朝統治者對江浙地區糧食的北運極為重視。由於運河擠塞,行船不暢,至元十九年(1282),伯顏(1237~1295)主張海運漕糧,招募漕丁押送,“民無輓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元史·食貨志一》),大規模海運漕糧自此開始。明初仍有海運。鑒於海船失事時有所聞,自會通河成,永樂十三年(1415)起停止海運,全部漕糧都由河運。明代中期後,不斷有人建議恢復海運。先是丘運用歷史統計方法,分析元王朝歷年漕糧起運、實收及損耗數字,指出海運耗費遠較河運為小,“河漕視陸運之費省什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什七八”,主張“別通海運一路,與河漕並行”,認為這是“國家千萬年深遠之慮”(《大學衍義補·漕輓之宜》)。他還吸收前人的科學知識與當時先進的航海技術,對航線及運航的噸位、式樣提出了有益的建議。萬曆時,王宗沐指出,漕運猶如人體的血脈,“血脈通則人身康,運漕通則國計足”。當時河運通道黃河時常泛濫、淤塞,他認為恢復海運是“聖子神孫萬年之全利”(《廣餉道以紓宵旰事》)。清初藍鼎元繼承丘的觀點,主張在江南設廠製造海船,部分漕糧實行海運。其後,包世臣建議海運南漕。魏源更是大聲疾呼,認為海運“優於河運者有四利:利國,利民,利官,利商”(《魏源集·道光丙戌海運記》),以海運取代河運可收“國便,民便,商便,官便,河便,漕便”(《海運全案序》)之效。他的建議為清王朝所採納,海運漕糧自此恢復實行。
利用某些商業原則促進漕運發展
運糧的漕丁歷來都是服徭役的民夫或調遣的軍士,唐代劉晏改徭役為僱工,以榷鹽所得贏利僱傭船工水手督運,“不發丁男,不勞郡縣”(《舊唐書·食貨志下》),出色完成繁重的漕運任務。其後,陸贄認為國家在財力富厚而又無大興作之時,應當大搞漕運,即使費一斗錢運一斗米也在所不惜,這樣做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生計,“雖有厚費,適資貧人”(《陸宣公奏議·請減京東水運收腳價於緣邊州鎮儲蓄軍糧事宜狀》)。明代丘主張漕船按其噸位,八成運糧,二成準其運載私貨,酌情抽稅,“此策既行,則南貨日集於北,空船南回者必須物實,而北貨亦日流於南矣”(《大學衍義補·漕輓之宜》),這可以促進南北商品的交流,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後來,此議於嘉靖年間被採納,每條漕船準帶私貨二成,在沿途自由販賣;並允許漕船沿途招攬貨源,代客運輸酒、布、竹、木等大宗貨物,往來貿易。這使大運河成為當時南北交通的大動脈,沿河城市德州、臨清、東昌、濟寧、淮安、揚州等因此成為當時有名的商業城市。清初藍鼎元也認為準許漕船搭載私貨是“裕國裕民之道”(《鹿洲全集·鹿洲奏疏·漕運兼海運》)。近代的包世臣、魏源、孫鼎臣等更主張改革漕政,招商承運,認為船商熟悉航運業務、恪守商業信用,效率較高,商運可革除官吏“浮收勒折,日增一日”(《安吳四種·庚辰雜著三》)的漕弊,活躍經濟,於國於民都有好處。
就近解決糧米供應,減輕漕運壓力
這是漕運論中最有積極意義的內容。西漢宣帝時,大司農耿壽昌主張趁豐年穀賤時,“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郡谷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漢書·食貨志上》)。元代虞集(1272~1348)有京東水田之議,建議“東極遼海,南濱青齊”(《元史·虞集傳》),因地制宜,開墾水田,生產糧食供應京師消費,減輕漕運負擔。明代徐貞明(?~ 1590)將虞集的主張“推之西北”,倡言西北墾田便可不再依靠東南漕運,“二歲開其始,十年究其成,而萬世席其利”(《潞水客談》)。明末徐光啟則更“廣其說,為各省直概行墾荒之議;又通其說,為旱田用水之議”(《徐光啟集·欽奉明旨條畫屯田疏》)。他指出,“漕能使國貧”(《漕河議》),明代每年從東南漕運數百萬石大米供應京師吏祿和西北邊餉,飛挽轉輸,勞民傷財。他認為漕運是阻礙西北農業發展的重要原因,朝廷使東南養西北,是三受其困,惟有遍行開墾才是根本之計。清代林則徐也主張墾田減漕,他纂集前人議論,成《畿輔水利議》一書,建議在河北省大興水利,種植水稻,就近解決北京所需的部分糧米,減少從南方各省北運的漕糧,以節省封建國家運輸漕糧的費用。
主張漕糧折銀,廢除漕運
漕糧向納稻米。明宣德年間,周忱(1381~1453)於江南加征耗米,折納銀兩,為漕糧折銀之始。正統元年(1436),漕糧折銀已達一百餘萬兩。成化八年(1472),規定漕糧四百萬石不能折征,至清未變。明中期後,針對東南地區有些地方漕運負擔過重,不斷有人呼籲漕糧折銀,較著名的有瞿仁《折漕民疏》、周《題請漕糧永折疏》、王錫爵《永折漕糧碑記》、徐行《永折民疏》、徐學謨《改折漕糧書冊序》等。清中期後,折銀廢漕呼聲更高,地方官吏往往私自折征。鹹豐、同治以後,魯、豫、皖、贛、湘、鄂六省漕糧已一律折銀。當時有“河運不如海運,海運不如改折”(《清朝續文獻通考·國用考十三》)之說,馮桂芬就提出了“折南漕”的建議。他主張清政府應把南方各省的漕糧,一律折合成現銀來徵收,而對京畿一帶應領漕糧的人,改發銀兩,令其在市場自購糧米。他認為:“但令市中有米,即不必官中有米”(《校廬抗議·折南漕議》),以使京都一帶糧食供應更大程度地商品化。這些主張,反映出當時人們對商品經濟發展後漕運必然廢除的正確認識。
漕運的意義
政治意義
漕運始終是維繫歷代中央政權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特別是古代社會經濟重心南移後,出現了政治、軍事重心與經濟重心分離的狀況,漕運對於各王朝的政治、軍事意義更加突出。朝廷年復一年地進行著南糧北運,漕糧幾乎供應京城所有居住人員的日常食糧,並極大地支撐著整箇中央政府機關的正常運轉。與此同時,漕糧成為支撐王朝軍事體系的重要物質力量,歷代分布各地的龐大地方駐軍、漫長邊境線上的防禦與進攻、四方征討的各種戰事,許多都是以漕運作為強大物質後盾的。
經濟意義
漕運對城鎮盛衰的影響最為明顯,尤其是運河沿線的城鎮。一方面,隨著運河的開通和運輸條件的不斷改善,一大批城鎮隨之興起;另一方面,運河漕運的日趨頻繁,以及它所帶來的大量商品和貿易機會,極大地吸引了各地商人小販及其他各類“趁食”者的匯集,運河沿線城鎮的繁榮也成為自然的事情。明清時期,運河沿線的臨清、濟寧、淮安、揚州等,雖然不能說完全是因為漕運而興盛,但漕運的北上南下,以及它所促成的貿易機會,一定是這些城鎮繁盛的主要原因。漕運帶來的交通便利與商品流動,城鎮的日趨興盛,促成了運河沿岸市場網路的形成。運河一線城鎮的興衰,多與運河的流暢與否、漕運的正常與否緊密關聯。漕運盛,則運河旺,運河城鎮也隨之興旺發達。近代以後,運河漕運逐漸衰敗,運河運輸功能日弱,運河沿岸城鎮隨之衰落。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漕運、運河、城鎮之間的依存關係。
社會意義
隨著制度的完善和規模的擴大,漕運逐漸突破其早期以政治功能為主體的窠臼,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社會功能,成為維護王朝穩定和制衡社會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古代社會中後期,統治者熟練而頻繁地利用漕運進行社會制衡與調控,消弭諸如重賦、災禍以及物價波動等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其突出的社會功能有二:一是糴與糶,一是賑濟災荒。唐宋時期,和糴已發展成為一種完善的制度,主要用以調節各地區由於豐歉等造成的收入、上供及糧食市場價格的不平衡。其中,宋代和糴完全是通過漕糧來實施的。明清兩代王朝,著力於漕糧在平糶方面的運用,成效突出。與唐宋不同的是,明清時期的平糶,主要是為了緩解糧食生產、災害等因素對市場造成的衝擊,完全是從調節市場、平抑物價出發。運用漕糧賑濟災荒,自秦漢始就已不乏成功案例。當然,漕運畢竟是專制集權政治的產物,具有這種體制中的諸多劣根性;更為重要的是,漕運也是封建王朝攫取天下財富的手段之一,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當中國步入近代社會後,漕運便在社會的巨變中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