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權是翻譯或改編作品的權利。包括翻譯權和改編權。改編權中又可分為一般改編權製片權(製作電影作品權)兩項。翻譯權是文字作品及計算機軟體可以享有的專有權,它指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有權許可或禁止其他人將原作的文字譯為另一種文字,或將原軟體的原始碼改變為目標代碼,將一種高級語言寫成的源程式改變為另一種高級語言寫的源程式等。改編權是大多數受保護客體都可以享有的一項權利,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等。製片權原在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中明確表述為“電影製片權”,但近年來電視劇及錄像帶的發展,使這些後起的作品中有許多與電影差別不大,尤其與電影中改編或重新安排已有作品的方式差別不大,因此製片權並不把電視劇及剝像電影排除在外。
伯爾尼公約中的製片權是指已有的文字藝術作品的作者,有權許可或禁止其他人將該作品改編為電影或拍攝到電影中去。製片權作為演繹權中的一項,不是指電影或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而是指原作品能否及怎樣被製片人使用的權利。至於影片製成後。它作為受保護客體另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作品的作者行使其製片權而演繹出電影作品,如果又被人再改編成戲劇,則改編人為第二次演繹人,他不僅要得到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還須得到原作品作者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