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局

漁政一般指本詞條

負責漁業行業管理和職責範圍內的漁政管理。擬訂漁業發展和漁政管理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編制漁業漁政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漁業漁政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局
  • 外文名: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Bureau
  • 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
  • 地點:北京市農展館南里11號
  • 職責:負責漁業行業管理
  • 性質:國家行政部門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更名,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政策法規處
(三)計畫財務處
(四)科技處
(五)漁船漁港處
(六)資源環保處
(七)養殖處
(八)市場與加工處
(九)遠洋漁業處(捕撈處、執法處)
(十)國際合作處

主要職責

(一)負責漁業行業管理。
(二)擬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擬訂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建立養殖檔案,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九)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十)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漁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協定;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中國漁政”隊伍建設;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業突發事件和涉外漁事糾紛,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編制漁業行業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行業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四)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畫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更名

2008年10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區漁政局);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局)。
更名目的是為了樹立大漁政觀念,簡化機構名稱,進一步推動漁政隊伍規範化建設,強化漁政管理職能。農業部辦公廳隨後印發“農業部漁業局(中國人民共和國漁政局)主要職能等有關規定”的通知中,除保留原有職能外,還調整強化了部分新的職能,加強了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漁業權益的職責。三個海區漁政局的職能也相應得到加強。 在原單位名稱中減去“漁港監督管理”幾個字,絕不意味著減去這方面的職能,而恰恰是要統一、強化大漁政的觀念和職能。中國漁政本來就包括漁港監督、漁船檢驗的內容,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2000年5月17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正式成立,農業部漁政局局長兼任中國漁政指揮中心主任,順應新國際海洋管理制度建立和國內漁業統一執法工作需要,專門設立的國家級漁業執法指揮協調機構。指揮中心的成立標誌著:由中國漁政指揮中心統一指導、三個海區漁政局和三個流域委員會組織協調,縣級以上地方漁政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的漁政執法體系,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2014年1月20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我部漁業局更名及啟用新印章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中央編辦關於農業部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2號)和《農業部關於機關有關司局加掛牌子及更名的通知》(農人發〔2013〕9號)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自2014年1月20日起,正式啟用“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名稱和印章,原“農業部漁業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名稱和印章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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