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省鹽厘,清代鹽稅之一。光緒十二三年間(1886—1887)經總督會同鹽道、布政司查照每年銷鹽實數與各井地鹽厘比較,規定抽收之法:黑、元、永、白、喬、阿、草、琅等井每銷鹽百斤抽厘金銀三錢,石、磨、抱、按、思、景等井抽二錢,喇、雲等井抽一錢五分。年收鹽厘銀約十三萬數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