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抗震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滄州市抗震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滄州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抗震救災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滄州市抗震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抗震救災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河北省省級重大災害捐贈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救災資金管理實行政府領導,各負其責,多方募集,統籌管理,統一調配,專款專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抗震救災資金包括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接受的社會捐贈資金,上級財政撥入和本級財政安排以及各縣(市、區)財政籌集的救災資金。
第四條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市救災捐贈工作,引導社會各界按照規定渠道開展捐贈活動,按規定進行捐贈資金的接收、匯繳、統計、信息發布等。依法接收捐贈資金的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等社團組織負責接收並妥善保管捐贈資金,並向民政部門報告接收捐贈情況。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進行救災捐贈財政專戶的核算、資金撥付等;物價、工促、交通、建設等部門負責過渡安置房的成本核算、監控;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負責救災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對抗震救災資金的管理,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抗震救災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將民政、財政部門籌集的救災資金納入社保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確保救災資金管理嚴格規範、運行簡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漏洞。
第六條救災資金撥付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據救災的實際需要,統籌考慮,統一使用,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按程式和進度分批撥付。
資金撥付具體程式:對於過渡安置房建設生產成本、運輸成本、安裝成本,首先分別由生產單位、運輸單位、安裝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經物價部門審核後出具審核報告,再分別經工促局、交通局、建設局審核後報民政局審核匯總,最後由財政局覆核後報主管市長,經市長審批後,將成本價的90%分別預撥各主管部門;尾款部分,由市審計、監察、財政、建設、民政、交通、工促、物價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過渡安置房建設的實際生產成本、運輸成本、安裝成本進行清算,按實際成本結算,多退少補。
物價、工促、交通、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應各負其責,嚴格把關,確保救災資金安全、高效,因工作不力造成資金損失、浪費和貽誤生產、運輸、安裝等問題的發生,將依法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救災資金實行信息報告及公開制度。依法接收捐贈資金的社團組織要及時匯總並向民政部門報送救災捐贈資金接收、使用情況;民政部門統一匯總後報市政府並向社會發布救災捐贈信息;財政部門定期向政府報告救災資金收支情況。
第八條審計、監察部門負責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對財政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擠占、挪用、貪污救災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各縣(市、區)救災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參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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