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再生水利用的實施意見》由滄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再生水利用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為基礎,以推進污水資源化為重點,加強行業監管,依法強化管理,努力構建完善的設施體系、高效的運營體系和科學的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水平,促進水環境全面改善,為全面建設綠色滄州、環保滄州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場機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積極性。
(二)堅持因地制宜,穩妥推進。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縣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促進節水減排。
(三)堅持城鄉統籌。城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布局及建設標準要與區域、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納污能力相協調,公共排水管網未覆蓋地區進行開發建設時應同步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堅決杜絕污水直接排放。
(四)堅持循環利用。堅持再生水與全市水資源統一調配,實現多水源聯合調度、最佳化配置,循環利用。
(五)堅持建管並重。完善政策法規,理順排水和再生水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不斷提高運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充分利用我市城市污水資源、削減水污染負荷,促進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到2016年底前我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污水處理量的20%以上;到2020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系統科學的再生水資源利用系統,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
四、重點任務
(一)突出抓好規劃。各縣市區要組織編制再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等相協調。再生水資源應與地表水、地下水、引黃水、引江水共同納入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在工業冷卻循環、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景觀生態等領域,加大再生水資源使用比例,控制、減少新鮮淡水利用量。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時,對污水處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質滿足建設項目用水需求的,優先使用再生水。
(二)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加大管網維護和截污納管力度,切實提高運行負荷率和污水處理率。新建污水處理廠水質全部執行一級A以上標準。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在保證正常穩定運行並實現達標排放的基礎上,要加快實施提升改造。加速推進管網建設。積極推進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區污水管網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設計收納範圍內的污水應收盡收,提高管網建設效率,對在建或擬建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
(三)嚴格規範管理。再生水資源套用於工業冷卻循環、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景觀生態用水等。其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再生水利用的水質標準。各縣市區應建立嚴格的再生水水質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部門管理機制,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實現對口管理、首問負責,評估再生水回用風險,保障再生水水量、水質,確保再生水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抓好示範帶動。優先推進工商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建設再生水資源系統,通過以點帶面,做好經驗示範,帶動其他片區的再生水資源系統建設。以已建成各再生水水廠為中心,優先發展工業用水大戶,兼顧發展中小用戶,再以附近綠化、洗車等可使用再生水的場所為補充,逐步擴大用戶範圍和用水量。對於今後新擴改建能用再生水的工業項目,均應建設再生水供水系統,必須充分使用再生水;在高速服務區、新建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築、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規範再生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再生水回用工程與其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通過不斷的完善與新建,最終形成全市範圍內的再生水供應網路。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水利用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領導和指導。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任務分工,強化責任,各盡其職,密切協作,把再生水利用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大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政府公共財政的投入,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拓寬融資渠道,推進再生水回用的市場化和產業化,逐步完善我市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設。
(三)制定政策,積極鼓勵再生水回用。科學制訂我市再生水回用的政策法規,制訂再生水利用獎懲辦法,凡按規定建設、使用再生水設施的項目,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價格體系。根據再生水的投資運行成本、供水規模和供水水質,制定合理的再生水價格。使用再生水的按規定免徵水資源稅、減收污水處理費,再生水價格的制定應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和經濟狀況,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因素,按低於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政府對使用再生水的用戶給予一定補貼,用政策確保再生水得到優先使用。
(四)加強宣傳,提高再生水利用意識。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媒介,加強對再生水回用技術、套用以及給我市帶來的社會、經濟、環境等效益的宣傳,提高企業、民眾對再生水回用的認知度和接受度,推動其參與和支持再生水事業的發展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