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

2015年3月1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滁政辦〔2015〕7號印發《滁州市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該《辦法》分指導思想、補貼範圍、補貼依據與標準、預算與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其他6部分,自2014年起實施,並由滁州市財政局根據需要,會同市交通、審計等部門及時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滁政辦〔2015〕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4年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的通知
滁政辦〔201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暫行辦法

滁州市市本級財政補貼城市公交暫行辦法
為促進我市城市公交事業快速健康發展,規範財政補貼行為,根據市政府《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若干意見》(滁政〔2010〕131號)及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加強企業管理,提升公交裝備和設施建設水平,促進公交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補貼範圍
(一)補貼新線路:對新開線路、延伸線路、加密線路經營性虧損給予補貼;
(二)補貼車輛購置:對經政府批准的新開線路、老舊車輛更新需購置的車輛給予補貼;
(三)補貼公交設施建設:對首末站、換乘樞紐等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
(四)補貼政策性乘車優惠:對公交企業執行政府給予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傷殘軍人等特定對象乘車優惠政策給予補貼。
三、補貼依據與標準
(一)新線路補貼。新線路是指根據市政府要求並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准,2013年1月1日後的新開、延伸和加密的線路。
新線路補貼標準:按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交通局聯合審定的市公交公司2012年至2014年3月每公里標準成本與綜合收入差,即0.621元/公里核定。
(二)車輛購置補貼。2014年至2016年,市公交企業因新開線路或老舊車輛更新需要,經市政府批准購置的環保車輛,按採購價的50%給予補貼。
(三)公交設施建設補貼。對根據市政府安排所建設的首末站、換乘中心等設施,按照決算造價給予100%補貼。
(四)公益性乘車補貼。城市公交企業所承擔的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傷殘警察等免費乘車及學生持優惠卡乘車,根據公交企業IC卡收費管理數據和優惠額度給予補貼。春秋季,老年卡和學生卡分別按0.8元/次、0.5元/次補貼,冬夏季均按1元/次給予補貼。
四、預算與資金管理
(一)市公交企業應當根據線路運行、車輛購置和設施建設等情況編制年度財政補貼預算,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定。預算編制要提供編制依據,時間與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同步。沒有編制並核定預算的,不得申請補貼。
(二)市財政部門審定公交企業財政補貼預算後,應將補貼資金納入公共預算管理,並通過統籌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落實資金。年度內,資金實行總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滾動安排。
(三)公交企業申請財政補貼資金應當提供新線路審批、運行里程、採購(工程)契約等資料,其中車輛採購必須符合新型清潔能源車輛及政府採購中招投標相關規定;公交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決算審計等制度規定,並提供相關材料。
(四)新線路補貼、公益性乘車補貼可按季預撥,次年一季度內清算;公交設施建設補貼原則按契約和工程進度撥付,根據決算審計意見辦理清算;車輛購置補貼按照補貼比例和招標採購檔案、相關契約據實支付。
五、監督檢查
(一)公交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開源節流,切實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績效;公交設施建設和車輛購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切實落實招投標制度、質量監理制度和決算審計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交通主管部門監督。
(二)市審計機關要建立公交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審計監督,及時提供新線路運行里程、公交設施建設決算等審計意見,為財政部門撥付或清算補貼資金提供依據。
(三)市財政、交通部門要嚴格補貼資金撥付審核,切實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監管檢查。公交企業應對提供的相關報表和數據準確性、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
六、其他
(一)對滁全、滁來、滁烏路等城際公交補貼參照本辦法執行,並遵循“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受益縣(區)財政按行政區劃內實際營運公里數承擔補貼資金;需提供特殊定製服務的企業單位,可與城市公交企業自行商定,採取訂單式專線服務,相應的成本費用由接受專線服務的企業單位承擔。
(二)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公交公司內部績效考核辦法,建立與公交企業管理相適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考核結果與企業員工福利及財政補貼相掛鈎,充分調動公交公司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本辦法自2014年起實施,並由市財政局根據需要,會同市交通、審計等部門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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