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海萍,男,從江西農業大學畢業後,進入省農科院工作。2001年的五一勞動節,第一次見鄧麗影(江西省餘干縣農業化工廠的臨時工),再次見面則是國慶節,期間,兩人通過幾次信,之後確認了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最後一次見面是在2002年2月20日,鄧麗影被發現遇害的前一天。
2002年2月21日上午10時左右,鄧麗影的屍體在江西省農科院實驗田中的種植棚下被發現。次日,溫海萍被警方帶走。2002年3月20日,溫海萍被南昌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8月1日,南昌市中院在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溫海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溫海萍提出抗訴,二審以不開庭方式審理。2002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對溫海萍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
2018年5月,溫海萍因故意殺人罪服刑16年後,出獄繼續申訴,7月9日,他向江西省高院提交申訴材料。申訴代理律師將材料也發布於網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海萍
- 國籍:中國
- 畢業院校:江西農業大學
- 性別:男
人物事件,出獄申訴,
人物事件
2002年2月21日上午10時左右,鄧麗影的屍體在江西省農科院實驗田中的種植棚下被發現。次日,溫海萍被警方帶走。
2002年3月20日,溫海萍被南昌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被逮捕前,溫海萍向警方作了12次供述,其中2次未作有罪供述,9次作有罪供述,1次為翻供。9次有罪供述,有諸多細節不一致,甚至矛盾。
這起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檢方支持公安的調查結論,提起公訴。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描述:2001年9、10月份,被告人溫海萍與鄧麗影建立戀愛關係。溫與鄧約好2002年2月14日溫到新幹縣鄧的家裡來看望鄧,溫失約未到,鄧為此非常生氣。2002年2月20日,當晚8時 50分許,溫叫鄧再給其一次機會,鄧提出如果溫能在當晚10點之前找到鄧就繼續戀愛。溫約21時許離開服務部回到自己宿舍推出腳踏車至袁某宿舍,並告之找人一事。然後,溫騎腳踏車轉了一圈後再次來到服務部,發現鄧在裡面沒有出去。
起訴書描述:鄧提出兩人分手,溫抱住並強行吻,遭鄧拒絕,並打了溫的耳光,溫想想算了,走出門外,鄧拉卷閘門時,溫又進來,抱住鄧,將鄧放倒在地,鄧不斷地掙扎,溫掐鄧的脖子7-8分鐘左右,致鄧窒息死亡。溫見鄧不動了,解開鄧的褲子,猥褻屍體,此時,溫見鄧沒有一點反應,即用右手扇了鄧兩耳光,接著用拳頭擊打鄧的太陽穴,發現鄧已死亡後將鄧的屍體移至服務部後面的試驗田中。
經法醫鑑定,鄧麗影系生前被他人扼頸窒息死亡,有被強姦、強暴跡象,且有死後移屍的過程。死者死亡距最後一次進餐約2-3小時。
在案件發生的同一年,這起殺人案即告審結。
2002年8月1日,南昌市中院在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溫海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溫海萍提出抗訴,二審以不開庭方式審理。
2002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對溫海萍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
二審宣判後,溫海萍由看守所轉入監獄服刑。在獄中,他堅持申訴喊冤,一有空,就躬身坐在床上寫申訴信 。
200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交給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省檢複查後,於2006年將複查報告提交給最高檢。其中一種意見認為溫海萍是較高智商者作案,原判“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原判決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溫海萍的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2007年,最高檢的一名檢察官提審時曾對他說,一年之內,會給他一個負責任的答覆。但之後的10多年裡,複查再無進展。
出獄申訴
2018年5月,溫海萍出獄,7月9日,他向江西省高院提交申訴材料。申訴代理律師將材料也發布於網路。7月18日,徐昕律師接到最高檢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稱已收到申訴材料,經協商,通知律師到江西省檢察院按程式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