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港口協會

溫州港口協會

溫州港口行業協會(英文譯名:WZGKXH)是由從事港口規劃設計、建設、行業、管理、經營和涉港單位自願組織,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溫州港口行業性、學術性、行業服務性和非營利為目的法人資格團體單位。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奉獻、創新、求是、協作精神,協調行業關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溫州市港口事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港口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溫州
  • 類型:港口
協會章程
溫州港口協會章程
(經溫州港口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溫州港口協會是溫州港口行業協會。
溫州港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英文譯名:WZGKXH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港口規劃設計、建設、行業、管理、經營和涉港單位自願組織,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溫州港口行業性、學術性、行業服務性和非營利為目的法人資格團體單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奉獻、創新、求是、協作精神,協調行業關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溫州市港口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掛靠單位溫州港航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溫州民政局社團民間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溫州港航管理局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關於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指示和任務。
二、開展對港口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調查研究、諮詢服務、
提供建議。
三、在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港口之間橫向聯繫和技術交流,維護港口合法權益,促進港口企業改進和完善企業管理,增強企業活力,不斷提高港口經濟效益。
四、開展港口及其相關行業的技術諮詢服務和業務培訓。
五、組織開展港口生產經營、規劃建設、行業管理等信息交流和情況分析。
六、舉辦各種學術討論會,專題研究會,交流與推廣先進經驗,促進各類科技成果的發表,開展港口科技普及工作,參加國內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七、以培養港口人才文化素質,提高科技工作向心力、凝聚力,發揮協會能動性,定期和不定期地舉辦各種類型的學習班或培訓班,並向各地推薦專業知識的培訓人員,以提高港口行業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八、組織開展港口及其相關行業的學術、信息交流,選擇一批優秀的通訊員和聯絡員,溝通協會與團體會員單位、協會與會員之間信息往來,並為協會組織論文,通訊稿件,作為學術討論,經驗交流及豐富會刊園地,提供信息服務的手段;
九、發展新會員,反映會員要求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各單位委託本會辦理港航等方面的有關諮詢服務項目、開展有益於社會,港口發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溫州市港航水系及其相關行業的學術、科研生產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除具備前三項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初級職稱以上或其他相當於該技術職稱以上從事港口或相關專業。
2、長期從事港口工作以及同港口工作有密切聯繫並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獨立能力的港口行業人才和行政管理人員。
3、長期從事港口方面工作並熱心為本會工作或服務的黨政領導和退離休幹部,經單位領導推薦協會批准均可吸收為個人會員。
4、團體會員除具備前一、二、三項的條件外還必須是從事港口及相關行業並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或單位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交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根據章程進行審核。
二、團體或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上報中國港口協會統一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刊物資料和信息。
四、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及時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和反映情況;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理論學術研究;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退會手續,註銷會籍並交還會員證。會員無特殊理由,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和它的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並可視情設名譽理事長或顧問。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審定理事的增補或調整,在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確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推舉本會名譽理事長、聘請本會顧問。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各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或由掛靠單位的常務理事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有關會議,開展有關工作;
五、監督和檢查協會的日常工作與財會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以及聘用秘書處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三、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四、嚴格掌握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每年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每二年向會員(代表)報告並經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及掛靠單位資助和會員單位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舉辦培訓班、會員資料費、諮詢服務費及其他)。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過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港口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年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由專門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退休返聘人員的有關待遇由本會自行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視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專職人員回原單位安排工作,辦公室和辦公用具以及財務帳目移交掛靠單位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5年11月25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