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收養小孩出生申報
審批類型
非行政許可
許可依據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 行)》
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廳、省人口計生委《轉發民政部 公安部 法務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民事68號)
申請條件
(一)公民憑收養證收養的小孩未辦理出生登記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
1、2009年4月1日之後公民拾撿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
2、辦理收養落戶時,要通過“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未經比對確認為非被拐兒童的,一律不得辦理入戶手續
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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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養人申請報告 (2)收養人夫妻戶口簿和身份證 (3)收養人夫妻結婚證或離婚證(附協定書、離婚判決書) (4)《收養登記證》 | |
2、(1)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申請報告 (2)兒童基本情況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 |
3、(1)收(撫)養人申請報告 (2)收(撫)養人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3)收(撫)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法務部門出具的撫養公證書 | |
辦理程式
1、申請條件(一)、(二)派出所戶籍內勤即辦
2、申請條件(三)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社區民警核查→所領導審核→縣局核准
服務對象
面向個人
辦理期限
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受理地址
各縣(市、區)公安辦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