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順泰二手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10月,是經省商務廳核准、省發改委批准,並上報國家商務部備案,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並頒發有由國家商務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核准證書》的獨立、公平、專業的第三方二手車技術狀況鑑定和價值評估機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溫州市順泰二手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
- 總部地點:溫州市
- 成立時間:2012年10月
- 類型:評估機構
簡介,公司簡介,業務範圍,公司宗旨,取得榮譽,法律依據,
簡介
公司簡介
溫州市順泰二手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位於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大道與蛟鳳路交匯處(溫州汽車城 郊區車管所),擁有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具有全國二手機動車鑑定估價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鑑定評估師5名、中級鑑定評估師4名,車輛碰撞估損師2名,汽車維修技師2名,是一支具有高素質、高效率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業二手車鑑定評估隊伍,公司從業人員均從事二手車鑑定評估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鑑定評估經驗。
順泰鑑定評估機構成立以來已成功圓滿完成了溫州市區縣人民政府的公務車輛改革的二手車鑑定評估任務,以及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溫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溫州市洞頭縣人民法院、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法院等委託的鑑定評估案件審理提供了價格參考的法律依據,並為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鑑定評估單位!溫州市汽車城唯一指定二手車交易鑑定評估機構!溫州市車立方指定二手車交易鑑定評估機構!淘寶網司法網拍二手車指定鑑定評估機構!
業務範圍
公司目前主要從事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核實資產價值、二手車交易過戶、估價入帳、資產處置、保險理賠價格異議、銀行抵押貸款、典當、海關、公安、法院司法裁決拍賣、車輛技術鑑定事故實體性貶值,以及企業在合資、合作與聯營,企業分設、合併與兼併、出售、企業清算或租賃時等所有涉及二手機動車價值及車輛技術狀況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等工作。嚴格按照申請、驗證、技術鑑定、評估和出具鑑定評估報告書這五項程式來組織和實施評估工作,所出具的評估鑑定報告書具有法律效力並為國家相關部門認可。
公司宗旨
公司宗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秉承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堅持誠信為本、標準化、規範化的發展戰略,以優質高效的鑑定評估服務,創建一流的社會聲譽,樹立一流的品牌形象,為維護司法鑑定的公正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各界朋友提供最優質服務!推動和建設二手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不懈努力!
取得榮譽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鑑定評估單位!溫州市區縣人民政府的公務車輛改革指定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入冊二手車司法鑑定評估機構!溫州汽車城唯一指定二手車交易鑑定評估機構!溫州車立方指定二手車交易鑑定評估機構!淘寶司法網拍二手車指定評估機構!
法律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第五條第四款:二手車鑑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鑑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鑑定評估報告;並對鑑定評估報告中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是否屬於事故車輛等評估內容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和人員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涉案、事故車輛鑑定等評估業務。
《二手車鑑定評估規範》
《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已經通過商務部審批,有望在今年5月出台。如能順利出台,《規範》將成為二手車評估的首個國家標準,從而對目前混亂的二手車鑑定評估給予規範。
這次即將出台的《規範》將明確規定車輛在哪檢測、如何檢測、車況檢測的流程步驟和方式方法,所以在執行上可以得到較好的把控和監督。
據介紹,今後購買二手車的消費者將得到一張《二手車技術狀況表》,作為二手車交易契約的附屬檔案。二手車展賣期間,《二手車技術狀況表》放置在駕駛室前風擋玻璃左下方,供消費者參閱。同時,此表作為銷售方出具的車輛鑑定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在《二手車技術狀況表》上,消費者可以清楚地看到關於車輛的幾乎一切指標,包括有關車身重新噴漆情況、發動機和變速箱狀態、底盤情況等,可以讓消費者對汽車有全方位、標準化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9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接受委託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及鑑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進行評估和鑑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淨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 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 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畫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 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 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