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以製鞋、製革行業為主,結合皮件、箱包、皮革機械、皮革化工、鞋機、鞋楦、鞋料、鞋飾、鞋樣設計、專業市場等地區性行業中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
  • 類別:地區性行業中介組織
  • 成立時間:1991
  • 會員:300多家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會員300多家,常務理事48人。
協會主要開展協助政府制定行業規劃,實施行業政策和名牌戰略,為企業提供服務,培育專業市場,開展人才培訓,推動科技進步,提供信息服務等等方面的工作。
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下轄展覽部、宣傳信息部、科技部及真皮標誌管理辦公室等。
溫州鞋革行業現有企業 4000家,2003年產值368億,同比增長15.72%,從業人員45萬人。
溫州鞋革行業現擁有 37個鞋類產品獲國家免檢產品,占全國71%。
會長:陳錫強
秘書長:朱峰
地址:溫州市區飛霞北路 121號 郵編:325000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溫州市鞋革產業發展的需要,加強行業組織協調與管理,特成立溫州市鞋革工業協會。本協會全稱:溫州市鞋革工業協會(下文簡稱:協會),英文名稱謎危櫃:Wenzhou shoe lc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WSL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以溫州市已形成的鞋革工業生產、經營實體,包括鞋革、皮鞋、箱包、皮件、皮製用品、毛皮及其製品,以及鞋革化工材料、鞋革機械、鞋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為基礎,由企業(生產、經營)、事業(社團、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區域社會抹遙射團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企業發展為己任,以行業發展為目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為溫州市鞋革行業服務,推動溫州市鞋革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主管部門為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上接受其的指導。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有協調和管理工作。在政府部門指導和行業的支持下,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反映會員單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利益。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溫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進行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包括基少諒本建設、更新改造、生產計畫、出口規劃、科技教育發展等)的建議草案;
2. 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技術政策,提出行業發展產業政策的建議;
3. 推行企業間多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調查、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材料供應及產品生產、技術、銷售等方面的問題,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
4. 開展促進產品質量提高的活動,實施品牌戰略,做好真皮標誌實施工作;
5. 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引進人才,提高企業素質,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6. 開展多方位的諮詢服只記講察務,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編寫行業有關資料,開展職稱評定,出版協會會刊;
7. 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制訂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8. 發展同外部地區(國際、國內)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判應估跨地區的經濟、技術、企業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9. 舉辦國內外專業展覽,促進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和貿易;
10. 提出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開發規劃建議;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鑑定、推廣工作;
11. 提供行業引進項目審查意見;
12. 承辦政府有關局循格精部門和單位委託的相關事項;
13. 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協調行業關係;
14. 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行業標準,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和檢驗;
15. 組織開展行業公益性事業的活動,以及有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1、 凡本行業內依法取得國家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經批准後作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境拘項代表人應是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
2、 本區內合法開辦的外商獨資企業和機構,均可申請入會,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經批准後作為本協會的名譽會員;
3、 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聘請有關領導及資深專家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2. 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查批准,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三章第七條2、3款規定的除外);
2. 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3.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大會。會員(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5.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最多任期二屆;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理事)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向會員(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由副理事長中推舉產生,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中推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舉產生,或大會直選。設立理事長工作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2、3、4、5、6、7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會同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理事)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專職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副理事長會議通過後聘用。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2. 檢查會員(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決定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受常務理事會授權,批准會員入會;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協會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逐步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格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4月16日第四屆協會會員(理事)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協會的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7. 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制訂行規、行約,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8. 發展同外部地區(國際、國內)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跨地區的經濟、技術、企業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9. 舉辦國內外專業展覽,促進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和貿易;
10. 提出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開發規劃建議;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鑑定、推廣工作;
11. 提供行業引進項目審查意見;
12.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的相關事項;
13. 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協調行業關係;
14. 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行業標準,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和檢驗;
15. 組織開展行業公益性事業的活動,以及有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1、 凡本行業內依法取得國家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經批准後作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代表人應是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
2、 本區內合法開辦的外商獨資企業和機構,均可申請入會,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經批准後作為本協會的名譽會員;
3、 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聘請有關領導及資深專家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填寫“溫州鞋革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2. 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查批准,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三章第七條2、3款規定的除外);
2. 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3.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大會。會員(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5.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最多任期二屆;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理事)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向會員(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由副理事長中推舉產生,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中推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舉產生,或大會直選。設立理事長工作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2、3、4、5、6、7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會同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理事)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專職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副理事長會議通過後聘用。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2. 檢查會員(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決定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受常務理事會授權,批准會員入會;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協會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逐步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格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4月16日第四屆協會會員(理事)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協會的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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