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2003年7月22日成立,並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目前已有會員單位88家,包含有本市轄區內的供電、發電、電力設計、電力設備製造、電力施工、電力大用戶等為電力服務的單位。
溫州市電力行業協會作用:聯繫政府與電力企事業的橋樑和紐帶;接受政府委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內企事業的合法權益,運用協調、服務功能,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發揮承上啟下的連線作用,把國家巨觀經濟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傳遞給企事業,將企事業的意見要求和行業的建議傳達給政府,按照協會的職能,結合行業實際,協調企事業間的各類矛盾,開展服務,規範行為,對企事業的發展予以支持、幫助和指導。
電力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即為電力企事業服務,為電力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為社會(電力用戶)服務。
協會章程
溫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溫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WEN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WEPA。
第二條 溫州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溫州市轄區內電力企業單位和電力有關的團體、單位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自律性電力行業協會組織,是市政府與電力企業單位及電力相關團體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業務主管單位為溫州市濟貿易委員會。本協會經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履行對電力行業管理、服務和自律職能;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協調企業的利益和關係,為促進溫州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地設在浙江省溫州市小南路188號,郵政編碼:325028
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和
溫州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擬定地方性電力行業規約、技術政策,推動電力企業貫徹國家有關電力行業的法律、法規及電力行業標準的實施,監督會員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
(二)參與研究溫州市電力工業改革方案,參與制訂溫州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決策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溫州電力工業的發展和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三)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新產品開發和企業技術改造進行前期諮詢調研,提出論證意見,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提供依據
(四)組織研究行業和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推廣和交流電力企業體制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經驗。為電力企業和相關單位提供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和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服務和諮詢,幫助解決有關問題和困難。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參與行業內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及行業相關產品的認證工作。
(六)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電力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辦理市電力行業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審查和核發《小水電併網許可證》,組織施工質量監理,參與編制、修訂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及質量認證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八)參與發、供、用電市場價格政策的研究。
(九)開展行業相關培訓工作,受委託承辦電力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工作,核發《電工進網許可證》和有關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組織電力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開展對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有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組織收集、整理全市電力行業的文獻資料,編撰溫州市電力工業史志;組織或參與編輯電力書刊資料,辦好行業出版物。
(十一)推動社會節約用電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
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計量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電力行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
(十三)組織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承辦電力行業的展覽會或展銷會;
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行檢行評;
(十四)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交辦委託的電力行業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不設個人會員。本協會設聯絡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不分所有制、不分企業大小;
(四)在溫州市依法設立的電力企業單位和電力相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關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單位改革和發展的信息、管理經驗、調研成果等方面的有關資料;
(六)為本協會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和義務,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擔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進行批評教育、勸其退會直至除名。對被退會和除名的會員通告全會並收回其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協會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二)組織完成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處理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電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有一定的業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領導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受理事長委託行使理事長有關職權並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經理事長或常務副事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各單位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服務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3年7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03年7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