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

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

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前身為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服務大隊,於2013年3月15日在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成立,協會成員由甌海區醫藥行業的藥師以及周邊地區的藥師和部分社會愛心人士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Ouhai District Wenzhou pharmacists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3月15日
  • 主管單位: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協會介紹,獲得榮譽,第二屆領導班子,第一屆領導班子,黨支部委員會,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前身為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服務大隊,於2013年3月15日在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成立,協會成員由甌海區醫藥行業的藥師以及周邊地區的藥師和部分社會愛心人士組成。自成立以來,得到了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甌海區團委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受到老百姓的讚賞,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為了能更好的發揮我們協會的優勢為民眾服務,我們協會自成立就確定了《甌海藥師志願者協會章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助人自助、服務行業、奉獻社會為宗旨,各項活動均以協會章程為準,以“我公益·我快樂”為口號,服務社會,奉獻愛心。三年來,以《健康進萬家·藥師志願行》為主題,進山區、下社區開展活動一百多場,共服務三萬餘人次。提供藥品、保健品等價值約268500餘元。協會還走進文成,永嘉等地開展助學活動。影響範圍不只是在甌海,更延伸到了周圍縣市區。協會在2013年度和2015年度被評為“溫州市志願服務優秀集體”榮譽稱號。

獲得榮譽

2013年溫州市志願服務優秀集體
2014是甌海區優秀志願服務集體
2015年溫州市志願服務優秀集體
2016年都是市級優秀志願服務集體
2016年溫州市青年社會組織志願服務項目大賽入圍獎

第二屆領導班子

名譽會長:陳曉東
協會會長:陳久東
副會長:林逢春、倪海平、徐傑、陳建微
秘書長:潘修博
辦公室主任:鄭慶樂
副秘書長:周克俊、李斌

第一屆領導班子

協會會長:陳曉東
副會長:鄭琍霜、姜雪秒、倪海平
秘書長:陳久東
辦公室主任:鄭慶樂
副秘書長:周克俊

黨支部委員會

支部書記:鄭慶樂
委員:潘修博、倪海平

協會章程

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溫州市甌海區藥師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於志於自願服務的醫藥行業、社會愛心人士,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助人自助、服務行業、奉獻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甌海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甌海區市場監督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為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婁橋街道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8號樓22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藥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志願者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促進志願者工作健康發展;
(二)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志願者規範化專業培訓;醫藥行業專業知識培訓;初級藥師、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及相關配套服務;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和諮詢服務。協助開展志願者登記註冊、志願者服務考核與激勵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依法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行業交流與合作,開展同省內外、國(境)外設團組織及協會的交流和合作;
(五)組織優秀志願者評比活動,樹立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動協會組織集體發展;
(六)積極宣傳食品藥品知識、提高人民民眾合理用藥意識,幫護社會弱勢群體,救助社會失學兒童,提升志願者個人形象和社會地位;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者活動,推動志願者事業持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有愛心、有無私奉獻的以醫藥行業為主、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為輔的個人與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於自願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包括文本或電子形式);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財務支出款項須有會長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決定:會長每年會費800元,副會長、秘書長每年會費500元、理事每年會費400元,會員每年會費3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在2014年3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並於****年**月**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於****年**月**日報送甌海區民政局審核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甌海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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