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政府出台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溫州市政府出台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溫州市政府2002年5月3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政府出台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5-31  
  • 生效日期:2002-05-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溫州市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溫州市政府出台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2002-05-3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職工生育費用實行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為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職工提供基本的生育醫療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溫州市區為一個統籌單位,各縣(市)分別為一個統籌單位。在統籌範圍內,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範圍內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地稅部門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衛生、財政、審計、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為職工總數與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職工總數×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繳費基數0.8%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企業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九條徵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設立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計息,利息計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免徵稅費。
第十條企業破產、解散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補貼;
(三)職工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從繳費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新參保的職工必須同時繳滿6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後,從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按照下列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引產(含死胎、畸形)的,產假為90天;
(二)懷孕7個月以下早產的,產假按90天計算;
(三)懷孕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產假為42天;
(四) 懷孕3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產假為21天;擴刮、病理流產或者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五)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生育津貼額=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按照下列標準
享受醫療費補貼:
(一)懷孕3個月以下流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00元;
(二)懷孕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流)產的,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引產(含死胎、畸形)的,醫療費補貼為1500元;
(四)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懷孕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1800元;
(五)難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500元(其中剖宮產的,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貼為50元;
(二)皮下埋植術,補貼為120元;
(三)絕育手術,補貼為300元;
(四)復通手術,補貼為2000元。
職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費用,按照《關於解決城鎮職工計畫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浙勞社險〔2000〕108號)檔案執行,個人不負擔治療費用。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計畫生育手術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待遇,隨經濟發展和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方案,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 劃生育手術後,由用人單位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申請時應當填寫《溫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計畫生育手術證明;
(四)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的材料冒領、騙取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的期限和標準,一次性撥付到用人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減發和挪用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畫生育手術費補貼。實際費用超過所發補貼的,用人單位可予以酌情補助。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工作;
(三)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二)協助地稅部門徵收生育保險基金;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擬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生育保險待遇申報、核准支付程式;
(五)核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職工生育保險金;
(六)開展生育保險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接受工會、婦聯等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或緩繳期滿仍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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