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

2015年1月19日,溫州市衛生局溫州市財政局以溫衛財〔2015〕17號印發《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一般規定、專家評審、附則4章36條,由溫州市衛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溫州市衛生局、溫州市財政局以前所發布(含聯合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溫州市衛生局 溫州市財政局
  • 文號:溫衛財〔2015〕1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9日
通知發布,全文內容,細則附屬檔案,

通知發布

溫州市衛生局 溫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的通知
溫衛財〔2015〕17號
市直屬醫療衛生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的管理,現將《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衛生局 溫州市財政局
2015年1月19日

全文內容

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的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衛規財發〔2011〕24號)及《溫州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溫政發〔2009〕10號)、《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13〕149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溫州市衛生局直屬各醫療衛生單位(以下稱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所占有、使用下列醫學裝備的報廢報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由國家調撥給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
(二)市級醫療衛生單位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
(三)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
(四)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接受捐贈的;
(五)其他依法經確認為國家所有的。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醫學裝備報廢是指因下列原因之一,按照規定對醫學裝備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一)無法繼續使用且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雖仍能使用但已被市場淘汰或者經鑑定、評估存在安全隱患,且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用超過或者接近該醫學裝備當前市場價值,且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四)維護使用成本高於該醫學設備現存市場價值,且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五)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經科學論證確認由於技術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節能環保要求且無法整改達標的;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予報廢的其他情形。
醫學裝備主要附屬檔案損壞且無法修復,而主體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報廢。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醫學裝備報損是指使用年限尚未屆滿,但因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規定對醫學裝備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溫州市衛生局(以下稱市衛生局)應當對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予以審核(批),並接受溫州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局)的監督與指導。
第六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醫學裝備的報廢報損實施具體管理,按照規定辦理本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的報批,並接受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的監督與指導。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的具體規定並組織落實。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申請醫學裝備報損前,應當通過訴訟、公告等方式向責任人、債務人或者擔保人追索。
第七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擬報廢報損醫學裝備的,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並提出處置意見後,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送審核(批)。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報廢報損醫學裝備。
第八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下且一次報批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衛生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或者一次報批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的,經市衛生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市衛生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九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損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醫學裝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且一次報批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由市衛生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醫學裝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但不滿200萬元或者一次報批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但不滿200萬元的,經市衛生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醫學裝備單位價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由市衛生局出具意見並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溫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所致的醫學裝備報損,經市衛生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但醫學裝備價值在20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市衛生局原則上於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申請。經市衛生局同意,市級醫療衛生單位也可提前申請醫學裝備報廢報損。
第十一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申請醫學裝備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學裝備報廢或者報損的申請檔案;
(二)《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三)擬報廢或者報損醫學裝備的權屬證明複印件;
(四)證明擬報廢或者報損醫學裝備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明細賬、盤點表、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如無法提供上述醫學裝備價值有效證明憑證的,應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
(五)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填報的《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報損內部審核意見表》;
(六)擬報廢醫學裝備的,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擬報廢醫學裝備的清單、狀況說明以及國家、省有關該醫學裝備使用年限的規定;
2.擬報廢醫學裝備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市財政局認為需要進行科學技術鑑定的,應提供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如現有技術鑑定機構無法進行鑑定的,應當提供以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正式提交報廢申請檔案之日為截止日的近兩年該醫學裝備維修記錄及維修費用憑單;
(七)擬報損醫學裝備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造成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者有效證明,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報告;
2.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其中應涉及對相關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追究),如涉及索賠的,還應提供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賠償收入收繳憑證複印件;
(八)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所致醫學裝備報損,還應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資(擔保)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供宣告破產的生效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
2.被投資(擔保)單位依法關閉或者因投資期限屆滿等原因終止的,提供被投資(擔保)單位已依法關閉或者終止的生效法律檔案、工商登記註銷證明及其財產清算報告;
3.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敗訴的,提供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
4.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被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提供生效的終止執行裁定書;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提供複印件的,需逐頁加蓋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
第十二條 市衛生局收到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報廢報損醫療裝備申請後,由局規劃財務處負責進行審查,並經局分管領導審核(批)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規劃財務處應當將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裝備報廢報損申請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一)擬報廢報損醫學裝備單位價值在200萬元以上或者一次報批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醫學裝備是否應予報廢或者報損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醫學裝備單位價值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
(四)局分管領導認為需要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
第十三條 市衛生局應當自收到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報廢、報損醫學裝備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批)決定。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延長辦理時限,但應當書面告知提出申請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前款所規定的辦理期限不包括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鑑定評估以及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但應將委託鑑定評估、組織專家評審告知提出申請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第十四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報廢醫學裝備的處置按照《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處置暫行辦法》(溫財資〔2014〕497號,以下稱《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報廢醫學裝備的資產處置實施細則由市衛生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應當按照賬銷案存原則,保留對經批准核銷報損醫學裝備的追償權利和義務。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前款所規定的追償權並支付相應報酬。
第十六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在報廢報損醫學裝備處置完畢並取得處置結果憑證後一個月內,將相應處置結果以及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市衛生局應當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由其審批同意報廢報損的醫學裝備處置結果集中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對規定使用年限雖已屆滿但經技術鑑定機構鑑定仍有使用價值的醫學裝備,應當繼續予以有效利用。
第三章 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衛生局在審核(批)醫療裝備報廢報損時可以組織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並將評審意見作為審核(批)的參考依據之一:
(一)現有技術鑑定機構無法出具鑑定意見或者不接受鑑定委託的;
(二)經市財政局同意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的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專家(以下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經市衛生局和市財政局審定並由市衛生局聘任,以獨立身份從事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諮詢、論證、審查等評審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近三年內沒有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或者重大業務過錯受過處理的;
(二)從事相關領域專業工作滿八年,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者具有同等專業能力水平的;
(三)熟悉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相關法律規範及政策;
(四)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需要;
(五)近三年內沒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條市衛生局應當公布擬聘評審專家的需求信息與入選條件,並向社會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薦或者由其所在單位推薦應聘評審專家。
市衛生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應聘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後,由市衛生局擇優選聘並發放聘書,同時根據評審專家專業領域進行分類。評審專家相關信息在溫州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稱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入口網站公開。
第二十一條 擬應聘評審專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專家應聘登記表》(其中由所在單位推薦的,需填寫單位推薦意見);
(二)應聘人員本人身份證件、最高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市財政局所頒發政府採購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的複印件(報名時交驗原件)。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所提供複印件由應聘人員逐頁簽名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每屆聘任期限為2年,聘任期限屆滿後自動續聘,但市衛生局不再續聘以及聘任期限自行終止的除外。市衛生局不再續聘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衛生局可以中止或者提前終止聘任: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審專家選聘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工作;
(三)在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中發生重大失誤並導致嚴重後果,或者違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工作其他規定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或者專業能力無法繼續勝任評審工作的;
(五)因個人失信而不適宜繼續參加評審工作的;
(六)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七)市衛生局認為需中止或者提前終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市衛生局中止或者提前終止聘任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並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入口網站公開。其中中止聘任的,應當明確中止時間。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市衛生局確認該情形之日起其聘任期限自行終止:
(一)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依法宣告失蹤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包括被判處緩刑)的。
評審專家聘任期限自行終止的,應當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入口網站公開。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工作並獨立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就所發表的評審意見作出解釋說明;
(三)按照規定獲得相應評審勞務報酬;
(四)依法進行陳述申辯、申訴;
(五)受邀參與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相關規定起草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六)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受聘擔任評審專家;
(七)受邀參加市財政局、市衛生局所組織與評審相關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承擔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職責;
(二)認真負責、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履行職責,對所發表評審意見負責並作出相應說明;
(三)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時應當予以迴避;
(四)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及廉潔自律承諾,不得利用評審工作收受不當利益;
(五)接受市衛生局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受市衛生局邀請參加下列活動:
(一)就醫學裝備應否予以報廢或者報損提供諮詢回復、科學論證、技術審查等;
(二)就對專家評審意見的異議作出書面說明;
(三)市衛生局邀請參加的其他與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迴避:
(一)醫學裝備系由評審專家或其近親屬工作單位(含醫師多點執業、兼職所在單位)申請報廢報損的;
(二)評審專家或其近親屬曾參與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對報廢報損醫學裝備內部審核工作的;
(三)市衛生局認為存在利害關係並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而應當迴避的其他情形。
評審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而未主動迴避的,市衛生局應當指定其迴避並不得安排參加相關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是否需要迴避存在爭議的,由市衛生局分管局領導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局在收到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提出申請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評審專家由市衛生局根據報廢報損醫學裝備實際情況通過隨機抽取或者指定的方式確定。參加每次評審的評審專家應當為單數且不得少於3人。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可採取書面審查、實地查驗、專業檢測等方式逐一核實擬報廢報損醫學裝備相關情況,並結合該醫學裝備已使用年限、當前使用狀況、近期維護成本、技術適用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申請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應當指派人員接受評審專家的詢問。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作出評審結論的,應當填寫《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專家審核意見表》。市衛生局或者市財政局認為需提供評審報告的,評審專家應當同時提交依據充分、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的專家評審報告。評審意見及專家評審報告由參加評審的全體專家簽名,其中對於不同意見也應予記錄。專家評審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以相對多數意見作為評審結論,同時載明不同意見;無法形成相對多數意見的,參加評審專家的意見逐一列明。
評審專家不能作出評審結論的,應當提交由參與評審全體專家簽名的書面說明。
第三十二條 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專家評審相關費用在市衛生局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市衛生局收到上述投訴檢舉的,由局規劃財務處會同局監察室組織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檢舉人,同時為投訴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部門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學裝備:醫療衛生單位中用於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執法等工作並具有衛生專業技術特徵的儀器設備和醫學信息系統等,不包括器械和耗材。
使用年限:按照《溫州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確定,國家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價值、報批價值、醫學裝備價值:指財務賬面原值且以人民幣計算,非以人民幣計價的需按照規定折算成人民幣。
以下、以上、滿、內:包括本級(數),另有註明的除外。
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日、月:指自然日、自然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並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市衛生局、市財政局以前所發布(含聯合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細則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填報單位(公章):填報日期:年月日金額單位:元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 編號
規格 型號
購建 日期
計量 單位
單位 價值
數量
賬面價值
處置 方式
申請處置原因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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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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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 經辦人:聯繫電話:
說明:1.車輛處置需在備註欄填寫牌照號及車架號。
2.本表一式三份,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各保留一份。
附屬檔案2
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報損內部審核意見表
資產名稱
-
型號
-
資產編號
-
原用途
-
購置時間
-
使用年限
-
賬面價值
-
數量
-
原管理人
-
存放地點
-
申請報廢或報損理由:
使用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技術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財務部門審核意見(請同時提供相關財務數據):
年 月 日
單位領導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註:責任事故還應附當事人書面報告。
附屬檔案3
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匯總表
填報單位(公章):填報日期:年月日金額單位:元
序號
單位
批准文號
處置資產價值
資產處
置收入
調帳
日期
有償轉讓
報廢(淘汰)
報損
賬面價值
評估價值
賬面價值
評估價值
賬面價值
審計確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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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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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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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備案意見:
單位負責人: 經辦人: 聯繫電話:
說明:1.本表應隨同單位資產處置申請檔案及市衛生局批(核)準檔案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備案。
2.本表一式四份,市財政局備案後返還市衛生局一份。
3.本表行數不夠的,可自行增加行數。
附屬檔案4
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專家應聘登記表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學歷
-
所屬專業
-
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
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
-
工作
單位
-
聯繫
電話
-
有無違法違規等
不良記錄
-
主要
工作
簡歷
和業
-
推薦
單位
意見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附屬檔案5
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專家廉潔自律承諾書
為加強醫療設備處置的廉政建設,維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醫學設備報廢報損申請單位合法權益,本人特作如下鄭重承諾:
一、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工作相關紀律。
二、在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範及政策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依據醫學裝備報廢報損相關標準與要求,客觀獨立履行評審職責。
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相關要求,不索取、不接受醫學設備報廢報損申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禮金禮卡、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以及回扣、宴請等不當利益。
四、在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加以制止,並向溫州市衛生局等部門報告。
五、如在醫學裝備報廢報損評審中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人自願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理,並依法賠償由此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的損失。
(簽名)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6
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專家評審告知書(樣式)
(報廢報損申請單位名稱):
我局定於年月日時,在
就你單位申請的
組織專家評審。根據《溫州市市級醫療衛生單位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實施細則》等規定,我局通過隨機抽取/指定的方式確定下列專家參加本次評審:
(空白處載明評審專家的姓名及其專業)
你單位收到本告知書後,請及時準備評審所需各項資料並指定專人到場接受評審專家詢問,以確保評審工作順利開展。如你單位認為上述評審專家應當迴避的,請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市衛生局蓋章)
年 月 日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附屬檔案7
醫學裝備報廢報損專家審核意見表(參考樣式)
資產名稱
-
資產編號
-
規格型號
-
啟用日期
-
已用年限
-
數量
-
單價
資產總值
專家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註:如有需要,專家評審報告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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