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2〕62號印發《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價內容、重點扶持優秀類企業、重點指導提升類企業、重點監管幫扶類企業、組織保障、其他7部分32條,由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2〕6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4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26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2〕62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4月26日
暫行辦法
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關於開展“2012破難攻堅大行動”的實施意見》(溫委〔2012〕9號)要求,營造以“畝產論英雄”、優勝劣汰的企業競爭環境,實行整合資源、分類管理、規範運作,全面提升企業的土地綜合效益,特制定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市委、市政府振興實體經濟“畝產論英雄”專項行動,建立健全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體系,進一步改善發展環境,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振興實體經濟。
第二條 評價原則:企業的綜合評價,按照“一重點、二兼顧、三否決”的原則進行,重點突出畝均稅費,以企業畝均稅費為主要指標;兼顧企業規模和貢獻大小,以稅費總額和銷售產值為參考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以企業平安和諧創建活動、重特大安全、環保、治安及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等為否決指標。企業綜合評價原則上一年一次,每年1月份開展,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評價對象:溫州區域內的獨立核算法人工業企業,在統計部門牽頭建立的“畝產論英雄”資料庫必須有當年相關數據。
第四條 評價範圍: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和中心鎮(功能區)負責所屬企業的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並及時將評價和分類結果上報到市級有關部門匯總和審核。
二、評價內容
第五條 企業綜合評價採用二檔計算辦法。
(一)規模以上企業以畝均稅費、稅費總額和銷售產值三項指標為主,並分別按50%、40%和10%比例計算得分,即企業綜合評價得分=(畝均稅費/最高畝均稅費)×50+(稅費總額/最高稅費額)×40+(銷售產值/最高銷售產值)×10。
(二)規模以下企業以畝均稅費一項指標計算得分,即企業綜合評價得分=(畝均稅費/最高畝均稅費)×100。
第六條 稅費、土地面積、銷售產值等企業有關數據均來源於統計部門牽頭建立的“畝產論英雄”資料庫。企業租用廠房的,按每1000平方米折成1畝計算。
第七條 參評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當年評價中予以一票否決,不予評優和享受優惠政策。
(一)當年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查處的。
(二)當年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故的。
(三)當年在各級(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抽檢中,抽查結果不合格的生產型企業。
(四)當年發生勞動違法行為引起集體投訴或上訪的,或因拖欠職工工資、使用童工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的。
(五)未完成當年節能降耗目標任務的重點用能企業;當年萬元產值能耗不降反升的非重點用能企業;或未完成年度COD、SO2削減任務的。
(六)當年發生1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七)平安和諧創建活動未達到規範化標準,或出現綜治一票否決事項的。
第八條 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和中心鎮(功能區)根據各地統計部門牽頭建立的“畝產論英雄”資料庫數據指標,計算出各企業的綜合評價得分,按高到低進行排序,依次選取規上企業排名前5%作為優秀類企業,排名最後10%作為幫扶類企業,其他的85%作為提升類企業。
三、重點扶持優秀類企業
第九條 全市設立百佳企業英雄榜(各級可參照執行,下同)。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市優秀類企業評選畝均稅費前百名企業為百佳企業,並設立百佳企業英雄榜,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並對其上交稅收地方留成新增10%以上部分,同級財政給予50%的獎勵。
第十條 優先保障企業用地需求。優先保障優秀類企業在節約用地、提高畝產效益基礎上為擴大生產的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開展挖潛節地。對企業實行零土地技改,在原廠區新建、改建工業廠房的,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相關配套費,由審批部門按照“優先辦理、提前辦結”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對未批已改造或搭建的廠房,符合消防、安全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由規劃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加大企業資源傾斜力度。加大政府在政策、各種要素資源等方面對優秀類企業的傾斜力度,確保資金信貸、有序用電、人才引進、市場準入、品牌建設、技術創新、上市發展等給予優秀類企業以優先保障和優先安排。在優秀類企業實施整合重組,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優先予以支持,並減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相關配套費。
第十三條 建立企業問題協調解決機制。對優秀類企業反映的各類困難問題,由市、縣兩級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受理,並以督辦單形式要求相關部門限時解決。
第十四條 建立領導聯繫掛鈎制度。建立市、縣領導聯繫掛鈎優秀類企業制度,定期走訪優秀類企業,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提高企業政治待遇。優秀類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黨組織書記可優先推薦安排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工商聯、青聯等人民團體的相關職務,優先作為各類先進評選的推薦對象,優先參加政府組織的考察、學習和招商引資等各項活動。
第十六條 加強企業宣傳推廣。在主要新聞媒體開設報導專欄,對“振興實體經濟”活動進行宣傳,並加大對優秀類企業特別是列入百佳企業英雄榜的企業宣傳與推廣力度,在全市範圍營造強大的“畝產論英雄”、奮勇爭先的社會輿論氛圍,不斷提升優秀類企業的美譽度和知名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法檢查。規範對優秀類企業的各類執法檢查,除法律法規規定、省市統一安排的專項檢查和涉案檢查外,市、區兩級有關部門對優秀類企業各種臨時性、突擊性的檢查,應經市、縣兩級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同意。
第十八條 健全服務綠色通道。優秀類企業享受綠色通道待遇,各相關部門在年檢、工作例行檢查、項目申報與審批、銀行信貸、質量抽檢以及各項服務等執法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支持。
四、重點指導提升類企業
第十九條 促進企業畝均稅費提升。幫助企業制定具體的畝均稅費提升計畫,並加大跟蹤與督查力度,促進企業提升畝均稅費。設立畝產提升獎,每年對提升類企業評選出畝均稅費提升幅度最大的50家企業,給以通報表彰,並參照優秀類企業的優惠扶持政策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 加強服務指導力度。加大對提升類企業的服務和指導力度,在融資、用電、招工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支持,幫助企業提升畝產效益。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提高畝產效益。鼓勵提升類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實行零土地技改,在原廠區新建、改建工業廠房的,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相關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整合重組。對提升類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合併、轉讓及出租廠房等方式,進行整合重組,盤活閒置廠房,取得存量土地的企業,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繼續享受原企業(包括整合內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並可接收被併購企業的用水、用電和排污容量。對在轄區內相互之間移用受海關監管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和進口設備的,經批准可繼續享受。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提升類企業逐步退出生產加工環節,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支持企業以總部形式,進行研發設計、商務展示、品牌行銷以及銷售中心、售後服務、檢測檢驗等。鼓勵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積極與大學、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中心,進行產學研合作。
五、重點監管幫扶類企業
第二十四條 實施重點監管。對進入幫扶類的企業下發抄告單予以警告,責令其制定畝均稅費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相關部門要將幫扶類企業列為拉閘限電、環保整治等重點對象,對企業實施重點幫扶與監管。
第二十五條 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幫扶類企業,可按國家和省有關加價政策提高其電價。
第二十六條 加大企業淘汰力度。對未按時完成整改提升的幫扶類企業,有關部門可利用淘汰落後產能、節能減排、環保督查、稅收稽查等多種手段,促使企業加快淘汰。
第二十七條 依法收回企業用地。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屬閒置土地應依法收回的,必須依法收回企業用地。對非閒置土地,主動要求政府回購、調劑出土地的企業,可給予享受相關的收購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推進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幫扶類企業實施轉型升級,對已制定企業轉型升級計畫的,在整改時限上給予適當延遲,在政策優惠與資源配置上給予一定的傾斜。
六、組織保障
第二十九條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溫州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經信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聯繫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經信委主任任副組長,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綜治辦(平安辦)、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科技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市經信委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和中心鎮(功能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深化落實所轄區域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企業評先評優工作,協調解決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督促和檢查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部署階段性工作。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 商貿服務業、建築業等行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企業綜合評價和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