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深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發布時間是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深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適用地區:溫州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部門: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中央16部門《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溫政發〔2011〕41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深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內容主體
一、落實行政調解保障機制,加強行政調解機構建設
(一)加強機構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溫政發〔2011〕41號)規定,成立行政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具體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包括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政府各主要職能部門要成立行政調解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創造條件設立行政調解室,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人員隊伍,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基層行政調解工作。
(二)落實經費保障。行政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工作補貼要納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給予切實保障。各地各部門對行政調解指導中心、行政調解室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要優先給予落實解決。
(三)選調(聘用)調解人員。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選調(聘用)熟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行政調解經驗的工作人員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對新進入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專業素質培訓,使之儘快適應調解工作需要。
二、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全面推進行政調解工作
(一)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法制、司法、公安(交警)、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工商、住建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交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的問題和難點,指導、協調重大複雜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行政調解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二)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最佳化、整合調解資源,推進“訴調對接”,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共同開展調解工作;必要時,也可以邀請人民法院予以指導支持。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對於調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渠道解決。
(三)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考評制度。按照《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溫政發〔2011〕41號)規定,市政府決定將行政調解經費落實、人員調配、辦公場所安排等情況作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爭議,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全面評估調解效果。對重大行政爭議,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部門要重點研究解決措施,抓好落實工作。對不積極主動配合行政調解工作、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予以問責。
(四)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長效宣傳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調解的宣傳工作,及時總結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並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民眾了解行政調解,支持並選擇行政調解來解決矛盾糾紛。
三、落實行政調解台帳制度,推進行政調解規範化
(一)規範行政調解工作流程與文書台帳。行政調解文書台帳,是行政調解事項的載體,各地各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調解事項登記制度,把行政調解糾紛類別、當事人情況、案件來源、處理情況等詳細記錄於《行政調解案件登記簿》,以備查詢、匯總、調查研究時使用。製作行政調解通知書、協定書等調解文書時,要注重格式規範、要素完整、表達準確,推動行政調解文書的規範化(具體文書格式由市法制辦另行發文)。要規範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及時結案歸檔;達不成協定的,也應當及時終結行政調解程式,告知當事人法定處理途徑。
(二)建立行政調解信息報告和統計分析制度。各行政職能部門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主管機關匯總報告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政府法制機構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分別於7月10日、1月10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匯總報告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複雜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請示報告,並通報政府法制機構。各職能部門要確定專人作為信息聯絡員,定期交換溝通工作簡報和典型案例,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三)梳理界定本部門行政調解項目。各部門要安排專門工作人員,根據《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溫政發〔2011〕41號)關於行政調解範圍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情況,對本部門的行政調解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界定。進行具體梳理界定時,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管理服務對象、調解依據的法律或相關政策規定、調解辦理時限等內容對界定出的調解事項進行分類梳理,真實準確填報《行政調解事項梳理表》(見附屬檔案),並於2012年3月10日前將梳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匯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