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違法建設處置暫行辦法

《溧陽市違法建設處置暫行辦法》是溧陽市為了加強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常州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溧陽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 劃建設秩序,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常州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未依 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所進行的建設及 產生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違法建設行為及產生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持續存在的,屬 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三條 違反國土、水利、交通、消防、人防、文物、林業、 水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建設行為及建(構)築物和設 施的處置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違法建設處置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遵循屬地 負責、協作聯動、快速處置的原則。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五條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控制和處置工作,負有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組織拆除 的責任;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巡查管控工作。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 組織開展日常巡查管控、落實巡查上報責任。村(居)民委員會 發現違法建設的,有權予以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於發 現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屬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要切實承擔對違法建設的發 現、勸阻和報告責任。完善裝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區登記制 度,落實專人每日對房屋裝修活動進行動態巡查,發現正在進行 的違法建設,應立即予以勸阻制止,並在24小時內向屬地鎮(區、 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
第六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並對全市違法建設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建立健全違法建設 巡查制度,強化重點區域的執法巡查工作,並聯合屬地政府做好 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對屬地政府上報的難以處置的違法建設 依法查處。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農業農村、交通等有關單位應當按 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設認定、控制和處置相關工作。 實行綜合執法的,根據綜合執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接受舉報的組 織必須為舉報人保密。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設的舉報。 市各有關單位在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發現存在違法建設 的,應24小時內書面告知屬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三章 處置方式
第八條 在建的違法建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下列程式 進行處置:
(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 在接到違法建設信息後2小時內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書面停止 建設通知書,並根據情況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物 業服務等單位,相關單位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水、供電、供 氣、通訊服務;
(二)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 24小時內依法啟動強制措施程式,對違法建設部分實施強制拆除 等措施。
第九條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按照下列程 序執行:
(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 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 且經依法公告、催告後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的,市 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市人民政府接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違法建設強制 拆除的申請報告後,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責成違法建設所在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予以強制拆除,並 根據違法建設的實際情況責成公安、城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 關部門參與配合。情況複雜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責成決定;
(三)準予強制執行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依法向當事人 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建設內財 物搬離期限、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 義務等;
(四)被責成單位在會同相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 前,應當視情制定強制拆除預案,必要時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分 析評估。
第十條 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 響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 5%—10%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 5%—10%的罰款。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違法建設工程整體造價。 違法收入,是指與應依法沒收的實物價值相當的違法建設的 銷售收入,銷售價款明顯低於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 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估價時點為立案查 處的時點。 依法拍賣的,其拍賣收入全部繳入天目湖水源地保護基金。
第十一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後, 需要認定違法建設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書面徵詢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建 築安全、消防安全等需要認定的,應當書面徵詢住建、消防等部 門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 詢意見檔案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包括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的明確定性意見,情況複雜的,應當自收到徵詢意見後十個工作 日內書面提出具體理由和意見。
第四章 代履行
第十二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 以代履行。
第十三條 代履行前應當送達載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 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 履行人的代履行決定書。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四條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內進行違法建 設形成障礙物,當事人不及時清除的,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五章 協作與聯動
第十五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或者各鎮(區、街道)人民政 府(辦事處)在調查核實違法建設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復 — 7 — 制與違法建設有關的檔案材料,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予配合,並在 三個工作日內免費提供。 第
十六條 以違法建設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許 可或者備案等手續的,有關單位不得辦理。 對用於生產經營的違法建築,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單 位應當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 對租住在違法建築中的來溧人員,公安或人社部門應當按照 有關規定不予辦理居住證、臨時居住證,不享受持有居住證、臨 時居住證可以享受的相關權益待遇。
第十七條 建(構)築物附有違法建設,在違法狀態消除前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變更、轉讓和抵押等登記手續。 建(構)築物附有違法建設,進行變更、轉讓和抵押登記時, 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收到該違法建設查處信息的,應當依法進行查驗。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其違法情形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告 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各有 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 設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違法建設辦理相關手續、出具相關證明,或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 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居(村)民委員會 和市住建局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巡查、勸阻、報告違法建設職 責的,制定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 工作人員在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以 及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根據《溧陽市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監管 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溧紀發〔2016〕24號)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的臨時建設和超過批准期 限的臨時建設的查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原《市政府關於 印發<溧陽市違法建設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溧政發〔2017〕 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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