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餉制度。所謂溢餉,即指兵丁已領過餉銀後而出事故者, 其所領過之餉, 稱為溢餉,例應追繳。例如,凡兵丁逃走,該旗應按月將逃走日期報部, 其所多支之錢糧, 有家長者按日追繳,於次年三月內匯總交納戶部。如果逃走兵丁錢糧無從追繳者,照例應由該管佐領、驍騎校名下分賠六成,該參領分賠四成。又如,八旗兵丁於每月初一日領餉後革退者, 其已支之本月餉銀, 免其追繳;如果系在上月底以前革退者, 其多支之餉銀即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