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關稅退還制度包括復出口退稅和溢征退稅兩類退稅。
納稅人繳納關稅後,海關或納稅人發現應徵稅額少於實徵稅額,即構成溢征。海關將實徵稅額大於應徵稅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稅人的行政行為,即稱為溢征退稅。
溢征退稅的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造成溢征關稅的,情況屬溢征退稅範圍:
1、海關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當。
2、海關計征關稅中有技術性錯誤。
3、海關核准免驗進口貨物,稅後發現有短卸(包括裝船時短裝)事情。
4、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後海關放行前,發現國外運輸或起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損失,並不再補償進口;起卸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以及海關查驗時發現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所有人保管不當而致貨物破漏。損壞、腐爛。
5、海關放行後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索賠後不再補償進口者。
6、已征出口稅因故未能裝運出口,申報退關者。
7、依法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優惠,但申報時未能繳驗有關證明,徵稅後補交有關證明,經海關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