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股權投資
- 分類:可轉債、可轉換優先股
- 類別:術語
- 學科:經濟
概述,分類,可轉債,可轉換優先股,
概述
----創業投資家的利器
準股權投資方式在我國創業投資未能得到普及和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是由於我國一直缺少相關的適用法律,投資人的利益難以得到很好的保障,直到2006年由我國十部委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才填補了我國相關法律的空白。該辦法在第十五條中明確提出了“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定,創業投資企也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分類
可轉債
在創業投資運作中,可轉債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約定條件下轉換成公司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在可轉債轉換為公司股份之前,可享有固定的利息收益,在被投資公司上市後,投資人實現轉換則可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所以專業投資人場將可轉債戲稱為可保證本金的“股票”。
可轉債投資方式給投資人三個承諾:第一個承諾是在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收益;第二個承諾是不行使轉換則到期償還本金;第三個承諾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轉換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轉換成固定數量的基準股票。相對於上述承諾方式,投資人有如下幾種選擇方式:持有可轉債制止到期日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將其轉換成基準股票;將轉換後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獲得高額資本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