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提出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二)組織擬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縣級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問題。負責工業行業的巨觀管理與綜合指導;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
(三)監測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提出巨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負責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推動信息化進程。
(四)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國防動員和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計畫,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動用縣內物資儲備的建議。
(五)負責縣級審批、核准和備案許可權內各類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級審批、核准許可權內各類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外商投資項目及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的申報建議。
(六)負責省級重大前期項目篩選、審核、上報;負責全縣大項目謀劃、儲備及前期工作推進,開展大項目會辦、督辦和考核及縣級項目庫動態管理、全縣招投標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七)負責制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監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情況;制定重大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大項目實施、推進和考核;擬訂全縣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投融資管理辦法,檢查監督投融資政策的貫徹實施。
(八)負責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確定、核查、補報和監督直補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移民安置區後期扶持規劃和小水庫庫區扶持項目規劃;負責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管理及日常工作。
(九)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工作方針政策,具體實施國家、省、市下達的價格各項工作任務;承擔全縣價格調控和監督管理責任(不包括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負責全縣價格宣傳工作。
(十一)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食用油、食用鹽方針、政策和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縣糧食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和糧食總量平衡,編制全縣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牽頭建立完善糧食公共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制度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等信息制度,負責糧食市場信息的收集、發布,健全糧食應急機制。
(十三)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全縣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提出收購、儲存、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提出全縣糧食市場體系、布局建設與發展規劃意見,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配合省、市糧食局落實糧食調劑計畫,組織開展糧食產銷合作。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收購預案;負責食用鹽市場的監管和市場供應;負責救災糧、軍隊用糧等政策性糧食的管理和供應;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標準,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提出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指導糧食行業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技術推廣和糧食產業化經營;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九)擬訂全縣糧食收購、儲存、加工的網點布局規劃;提出全縣糧食倉儲、物流建設計畫,指導協調並組織落實;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與服務,降低糧食產後損失。
(二十)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二十一)負責糧油、鹽業市場供求和價格監測預警分析;擬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負責指導糧食系統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國有資產增值保值。
(二十三)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智慧型化和工業化相融合。
(二十四)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生產保障要素的綜合協調和應急調節。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
(二十六)貫徹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
(二十七)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指導和推動全縣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擔保、創新、培訓、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八)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統籌管理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建設,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九)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訂全縣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負責全縣利用外資工作。
(三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招商引資政策和相關規定;負責制定全縣招商引資方案、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縣招商引資代表團出訪的聯絡、洽談等相關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及區域經濟合作情況的統計、分析。
(三十一)負責牽頭協調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監測分析全縣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
(三十二)牽頭擬訂全縣經濟開發區和特殊經濟貿易區域的總體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十三)負責全縣貿促工作,促進湯旺縣與駐外機構、港、澳、台地區的工商界之間經常交流與服務。
(三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的科技發展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科技進步和科技產業,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信息分析工作。
(三十五)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軍民融合工作。
(三十六)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招商引資項目的洽談、協調和簽約工作,考評招商項目謀劃和簽約落地情況。全縣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考評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兩部門應建立招商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發展和改革局應向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通報招商項目信息,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應向發展和改革局通報投資項目促進情況信息。
2、與縣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全縣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內設機構
湯旺縣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湯旺縣經濟信息中心
湯旺縣價格認證中心
湯旺縣招商引資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