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傳信

湯傳信

湯傳信,男,漢族,1966年10月出生,安徽樅陽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曾任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22年12月,湯傳信一審獲刑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湯傳信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6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調查,立案審查,決定逮捕,公開通報,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8年07月至1992年09月,歷任安慶市樅陽縣浮山中學教師、安慶市樅陽縣鐵銅高級職業中學教師;
1992年09月至1995年07月,在遼寧師範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專業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1995年07月至1998年09月,在安徽省委黨校理論研究室、省委黨校《理論建設》編輯部工作;
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1年07月至2003年09月,安徽省委黨校科研處、科社(法學)教研部教師(2002年12月評審為副教授);
2003年09月至2007年05月,歷任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安慶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主任;
2007年05月至2011年01月,歷任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副主任,長豐縣委常委、雙鳳工業區管委會主任,長豐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縣長;
2011年01月至2013年06月,任長豐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2013年06月至2017年01月,任肥西縣委書記;
2017年01月至2021年04月,任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21年04月,被免去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21年5月2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淮南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湯傳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21年11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淮南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湯傳信嚴重違紀違法案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湯傳信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不守初心,不修政德,不知敬畏,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向組織提供虛假材料,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購物卡,違規接受宴請、旅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由他人支付個人費用;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親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湯傳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湯傳信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11月,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湯傳信(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湯傳信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通報

淮南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湯傳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遊安排問題。
2013年至2019年,湯傳信違規收受8名管理服務對象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購物卡,總計價值9.58萬元。2019年至2021年,湯傳信夫婦多次接受安徽某控股集團董事長王某邀請,到公司內部食堂用餐,並飲用高檔白酒。2015年至2021年,湯傳信本人或攜其妻子、女兒等人,多次接受上海某公司法人周某等人的安排,到六安、上海等多地旅遊。湯傳信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1月,湯傳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22年6月2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湯傳信涉嫌受賄一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湯傳信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30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湯傳信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湯傳信利用擔任雙鳳工業區管委會主任、長豐縣副縣長、縣長、肥西縣委書記、淮南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土地供應、糾紛解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735萬餘元(其中300萬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傳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受賄罪中有部分屬未遂,檢舉他人構成立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並全部退贓,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湯傳信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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