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縣國土資源局,位於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魯沙爾鎮團結,交通方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湟中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魯沙爾鎮團結
- 性質:政府部門
- 隸屬:湟中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監督工作,調查處理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負責實施,對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調處權屬糾紛、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並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並監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收入的征管,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調處權屬糾紛、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並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並監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收入的征管,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