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城鄉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本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三)負責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確權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確權的制度、標準、規範。調處土地、林權、海洋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規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單體八層以下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核已批建設工程的規劃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區局審批建設項目的批後管理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耕地保護相關規定,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規劃項目的落實。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市局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組織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協助省廳和市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實施海洋經濟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執行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實施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配合國家、省和市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和資源的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和林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林地產權,參與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和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組織落實森林採伐限額、負責管理木林採伐、運輸和經營工作。
(十八)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九)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總體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畫,經批准後實施;統籌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按規定程式組織劃定城市更新範圍,核定年度改造項目;負責統籌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實施推進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的審核工作。
(二十三)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及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區委、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的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領導分工
林湛澄:區自然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負責區自然資源局全面工作。
黃國清: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工作。
張保平: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自然資源權益和利用工作、執法監察與調處工作。
彭旭暉: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生態保護與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城市更新工作。
黃偉雄:區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分管地質礦產管理工作和海洋林業資源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網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制定單位年度計畫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辦公室主任:趙小賢
(二)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股。負責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以及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權籍調查。
股長:余少瓊
(三)自然資源權益與利用股。負責自然資源統計、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本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協助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對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執行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實施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四)生態保護與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徵收土地報批工作。
(五)地質礦產管理股。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審批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地下熱水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採礦權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規劃。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管理,指導、監督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組織編制與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省廳和市局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
(六)海洋與林業資源管理股。執行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上報國家、省、市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組織圍填海竣工驗收;負責組織實施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測和評估。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相關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承擔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修復規劃,指導、監督、管理林業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
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開展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負責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補償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
(七)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股。負責受理轄區內單體八層以下建築物、構築物的單體報建,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本局審批的建築工程放驗線和規劃核實;負責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的規定,審查相關規劃;參與編制轄區內村莊規劃的編制。
(八)城市更新股。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統籌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核定年度改造項目;參與統籌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實施推進工作。
(九)執法監察與調處股(宣教法規股)。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查處工作,辦理信訪案件;依法認定處置閒置土地;開展全區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和動態巡查工作;配合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權屬爭議調處確權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下屬單位
霞山區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