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湛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髮〔2014〕21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24號)、《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湛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更名的函》(粵機編辦發〔2018〕66號)和《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湛發〔2017〕12號)的精神,將湛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更名為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隸屬:湛江市人民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1.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3.將市環境保護局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4.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5.將市公安局的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6.將市水務局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7.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8.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2.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審批。
3.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
4.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將市區範圍內懸掛、張貼條幅、標語審核下放各區政府。
2.將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下(不含25米)市政道路維護和管理、臨時占用和挖掘、路樹及綠化帶管理的行政審批工作職責下放各區政府。
3.除市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中心城區快進快出的快速路和連線區與區之間的城市主幹道外,將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施、1萬平方米以下(不含1萬平方米)的小遊園和街頭綠地、非跨區的主幹道、獨立建設(即不與道路同步建設)的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建設管理工作下放到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4.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放的有關職責。
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編制市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等建設、管理、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四)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行業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六)負責臨時占用(挖掘)市區道路、市區占用綠地、砍伐和移植樹木、市區戶外廣告實施設定等行政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古樹名木遷移申請的初審以及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環衛設施的審核;負責市區環衛作業企業資質的審核和審批;指導市區招牌的設定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科技創新發展、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九)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督察,以及上級交辦、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信息綜合、文電處理和機要、檔案、印章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保密、安全保衛、安全生產、信訪維穩、綜治維穩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與協調工作; 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印發;協調辦理各級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報送、政務公開、統籌協調本系統電子政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執法隊伍服裝及裝備的購置和管理工作;負責扶貧、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建設管理科。
編制市區市政建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負責對市區市政計畫的實施進行協調落實;負責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中心城區快進快出的快速路和連線區與區之間的城市主幹道和重要商業、文化街區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橋涵、排水等)建設的組織實施和驗收工作;負責市區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項目和中心城區快進快出的快速路和連線區與區之間的城市主幹道建設的統籌協調、委託代理及前期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市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市區市政設施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三)市政設施管理科。
編制市區市政設施管理、維修、養護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業、文化街區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橋涵、排水等)維修養護(含大修、改造)的組織實施、驗收和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市區市政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工作;配合做好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業、文化街區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橋涵、排水等)建設的驗收並負責接收管理工作。
(四)園林綠化管理科。
編制市區園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綠地、廣場綠化等建設的組織實施、驗收和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市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業、文化街區市政道路路樹及綠化帶建設的驗收並負責接收管理工作;制定市區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方案並進行檢查指導;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五)市容環衛管理科。
編制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環衛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的組織實施、驗收和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監督管理工作;推廣環衛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產業化。
(六)城市照明與戶外廣告管理科。
編制市區城市照明、戶外廣告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市區城市照明工作;配合做好市區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功能照明的驗收並負責接收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建築物、構築物立面景觀管理工作;指導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含招牌)的設定工作。
(七)信息化管理科。
編制市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等市政的公用信息化系統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技術標準、運行規範、規章制度;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公室工作;指導縣(市、區)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設以及向智慧城管平台升級工作,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和智慧化。
(八)總工程師室。
負責組織編制市區市政建設、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發展戰略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負責市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設計方案的審核;制訂全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行業標準和技術指引並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市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等項目的科研工作,指導新材料、新技術的引進及推廣工作。
(九)行政審批科。
負責“放、管、服”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法承擔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綜合辦理工作;組織事中事後監管標準、程式、制度及機制建設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和網上辦事大廳日常管理工作。
(十)執法科。
制訂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 指導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性聯合執法或跨區域執法工作;協調聯絡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督察科。
組織市區範圍內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督察、檢查工作;負責重大決策、重要工作的跟蹤督辦;負責本級人員及直屬單位的廉政建設、機關作風、工作紀律、執法紀律和隊容風紀的監督檢查;受理並督辦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相關舉報案件;協助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財務科。
編制各類經費計畫;負責行政經費、建設工程資金的調撥、使用、核算工作;監督直屬單位的經費核撥以及罰沒款、事業性收費上繳工作;負責財務(含固定資產)核算和賬務管理工作,參與固定資產的變更、調撥和報廢;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審和財務監管工作;負責統籌本系統內控工作。
(十三)政策法規科。
起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對本系統人員進行城市管理和執法活動相關法律培訓;負責與相關部門在政策法規實施方面進行協調;負責本級執法人員執法證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負責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處罰非訴強制執行申請和法院實施執行中的相關銜接工作;指導各區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和案卷管理;負責本級行政執法與司法刑事銜接工作;承辦聽證及本級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十四)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
負責本系統黨務工作和工、青、婦、殘聯等群團工作;負責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人事、人才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制定人員考核標準和獎懲制度;負責聘用人員的錄聘、管理及相關人事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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