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擬訂坡頭區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水利有關地方性法規、區政府規章草案。參與農業農村經濟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坡頭區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
(四)統籌全區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擬訂坡頭區扶貧開發、扶貧協作、老區建設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督查考核評估,指導推動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
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坡頭區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坡頭區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全區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坡頭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本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全區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遠洋漁業和漁港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坡頭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坡頭區農用地、漁業水域、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以及水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漁業資源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指導全區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 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坡頭區有關
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區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坡頭區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農業綜合執法。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地域水事糾紛。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負責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和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防護標準、防禦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會同水文部門做好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全區水利工程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和指導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苴建議。編制區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區級許可權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指導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坡頭區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和指導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坡頭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境內外農業交流合作, 參與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和指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地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全區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實施。
(十九)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依法負責農業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實施水庫、堤防、水閘、十點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一)協助省漁政總隊坡頭大隊開展有關工作。
(二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和市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保、信訪、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織協調區農業農村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鑑定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規劃發展財務股。擬訂水利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重大水利專業專項規劃。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定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村金融管理。負責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管理,組織相關項目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農業補貼政策執行。協調做好各項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和水利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協助提出預算內水利投資、水利財政資金分解安排建議並指導資金使用。承擔本部門財務管理、固定資產賬目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各項建設項目的審計調查工作。
(三)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
(四)農村合作經濟與改革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區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牽頭負責區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工作。
(五)扶貧規劃與開發股(區老區建設辦公室)。牽頭擬訂區扶貧開發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貧困對象建檔立卡、 動態管理以及扶貧開發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統籌協調扶貧協作工作。擬訂老區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推動老區建設。指導推進專項扶貧、 行業扶貧、產業扶貧、社會扶貧工作。統籌全區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協調組織區直和中央、省、市駐區單位定點扶貧工作。協調指導區內對口扶貧工作。
(六)種植與種業管理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區農業協調發展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區
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種植業、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肥料安全使用、質量監測等監管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相關工作。擬訂農業植物保護、
植物檢疫和農藥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農藥監督管理,負責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疫情監測、防控和監督檢查。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等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蠶種和食用菌。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七)政策法規與科教信息股。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農業水利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承擔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推動農業水務法制建設。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貫徹落實執行國家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政策,負責農業機械化套用技術與農機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落實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重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指導、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示範基地建設。指導涉台農業合作園區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八)綜合執法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股)。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區農業行政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水利)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受理農業水利違法行為舉報並依法處理。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承擔農業
突發事件預警評估、風險排查、應急演練、協調處置工作。牽頭組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協調組織農業應急物資、資助金保障。協調各地農業應急工作。指導監督農業、水利行業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九)畜牧與飼料股(飼料工業辦公室)。擬訂區畜牧業和飼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推動標準化生產、規模養殖,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承擔飼料和
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協助擬訂畜禽種業發展政策,協助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協助監督管理種畜禽。
(十)獸醫與屠宰管理股。組織實施獸醫、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畜禽屠宰行業、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承擔執業獸醫, 動物診療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組織開展
動物疫病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指導
重大動物疫病控制。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
(十一)漁業漁港綜合管理股。貫徹執行全區水產養殖、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漁業和漁港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養殖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工作。負責水產養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養殖證和種苗生產許可制度。辦理水產種苗進出口事項,指導漁業健康養殖,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治和水產技術推廣工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野生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捕撈漁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捕撈許可制度、
伏季休漁制度。監督管理漁具漁法、遠洋漁業、漁船和漁港。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落實國家有關惠漁政策。組織實施現代漁港、漁業避風水域建設,推動漁港經濟建設,指導制定漁港管理章程。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股(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機產品試驗鑑定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農機管理、安全監理和質量跟蹤調查;組織協調引進、示範、推廣和培訓工作;指導監督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貼實施工作;指導農機推廣體系、農機安全監理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農機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十三)水資源與河湖管理股。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
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
水功能區劃。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超採區綜合治理工作。在全區範圍內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區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江河湖泊、河口和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股。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水利建設項目的審批與審核,組織對水利基建項目及新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實施江海堤圍、水庫、水閘、引調水等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負責組織和指導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防護標準、防禦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負責監督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責任制落實。會同水文部門做好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指導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監測預警管理信息平台。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物資儲備和工程搶險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及上報工作,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汛項目和水利、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五)農田水利和水庫移民股。擬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農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澇區治理工程的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節水灌溉。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及開發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擬訂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負責全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和指導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和指導新建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指導監督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和指導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許可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安全方面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實施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現任領導
洪 源 黨組書記、局長
劉 勝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正科級)
詹植球 黨組成員、區委農辦(區扶貧辦)常務副主任
(正科級)
鐘文正 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城瑋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 奇 黨組成員、副局長
詹林富 黨組成員、副局長
余 青 黨組成員、廣東省漁政總隊坡頭大隊大隊長
張 錦 主任科員
蘇曉明 主任科員
鄧小怡 副主任科員
戚宇星 區委農辦(區扶貧辦)專職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