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湛江市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湛江市坡頭區機構改革方案》《湛江市坡頭區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區自然資源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海洋局牌子。區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區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年3月,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 隸屬: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城鄉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本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現狀調查和動態監測。
(三)負責自然資源權籍調查、變更調查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權籍調查、變更調查、爭議調處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調處土地、林權、海洋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規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配合開展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協助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本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送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指導轄區內各鎮(街)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八)負責受理轄區內八層(含八層)以下建設工程單體報建(含臨時建設),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本局審批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本局已批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組織實施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及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轄區地質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規劃項目的落實。管理全區地質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配合省市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察、開採點認證登記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發展規劃,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區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對海洋、海岸帶的涉海工程項目的初審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區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區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海洋執法和城鄉規劃執法以外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監督各鎮(街)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和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區級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九)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管理國家和省、市重要濕地,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調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二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央、省、市、區下達的城市更新任務;承接省、市下放有關城市更新工作審批事權;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轄區城市更新規劃、總體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畫;統籌指導、組織協調、監督轄區城市更新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城市更新任務(含“三舊”改造)。
(二十四)負責鎮(街)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和許可。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及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區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初審、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國家公園體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網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區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起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宣教法規股。承擔自然資源管理方面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與調處股。負責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以及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調處土地、林權、海域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自然資源權益與利用股。負責自然資源統計、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本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貫徹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提出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送工作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執行地價政策,協助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配合開展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指導、制定與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實施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生態修復與保護股。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補償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六)地質礦產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依法對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點認證登記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工作;協助市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規劃。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負責本轄區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七)海域海島管理股。擬定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海域界線、大陸及海島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上報國家、省、市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配合圍填海竣工驗收;配合實施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承擔海洋觀測預報管理工作,配合建設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承擔地質、海洋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參與地質、海洋災害應急處置。開展海洋科學調查。承擔相關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規劃編制股。協助市職能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指導轄區內各鎮(街)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指導各鎮(街)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九)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受理轄區內八層(含八層)以下建設工程單體報建(含臨時建設),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本局審批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本局已批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工作。
(十)森林資源管理股(區綠化與生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調查和資源庫建設。組織實施林木種苗生產計畫的調劑、儲備工作。監督檢查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林木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改革、國有林場發展與建設規劃實施,國有林場林區公路計畫和建設等。指導、監督、管理林業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修復規劃、重點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開展林業碳匯工作。擬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管理工作;執行國家、省、市林業植物檢疫任務;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鄉村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古樹名木調查保護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承擔區綠化與生態建設委員會日常工作。
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落實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自然資源所、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負責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十一)執法監督股(坡頭區自然資源執法監察中隊)負責全區除海洋執法和城鄉規劃執法以外的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調查處理以及信訪工作;開展全區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和動態巡查工作;配合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督察相關工作;負責各鎮(街)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二)科技創新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區級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體系建設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規劃建設及自然資源管理中各項技術審核把關;負責建築工程放驗線和規劃核實;負責轄區內測繪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各項技術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研發和對外交流合作。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
(十三)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城市更新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完成市下達的年度城市更新任務。統籌轄區城市更新項目,按規定程式組織劃定城市更新範圍,核定年度改造項目;負責統籌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實施推進工作。負責統籌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對全區每年城市更新的標圖建庫進行動態的增補、刪減和監管。負責對接市城市更新局相關工作。

派出機構

坡頭城區自然資源所、坡頭自然資源所、龍頭自然資源所、乾塘自然資源所和官渡自然資源所,作為區自然資源局的正股級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承擔除海洋執法和城鄉規劃執法以外的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任務;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和動態巡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協助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本轄區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計畫的執行情況,制止亂占土地;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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