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行業諮詢(中介)和建築節能管理的有關規定、辦法等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管理,督導、規範城鄉住房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協調房地產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發證。
(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貨幣補貼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貨幣補貼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措施;指導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指導縣(市)城鎮燃氣、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五)組織市屬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監督中央、省委託市管和市屬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及預結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
(六)監管和規範城鄉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管建築市場的準入;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建築行業諮詢(中介)等企業資質管理和發證;負責市管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合法工作;指導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轄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築施工許可證》;
(七)負責市管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管;指導縣(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私人建房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監督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執行。
(九)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標準、規範、規程的貫徹執行;指導推進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行業註冊師職業資格報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燃氣發展規劃;負責市區燃氣行業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指各縣(市)燃氣行業的經營和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新建城市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及燃氣經營許可的審批。
(十二)負責指導全市舊城鎮、舊廠房、就村莊(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舊”改造建設政策;編制市區“三舊”改造建設工作計畫和方案;負責市區“三舊”改造重新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負責市區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徵收和統籌調劑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住房發展與房地產市場監管科、業務受理科、城鄉建設管理科、建築市場監管和科技教育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舊城改造管理科、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