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市航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是湛江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促進我市航運業發展,推動航運要素集聚,積極營造良好的高端航運物流產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做大做強海洋經濟,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努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改善營商環境,為我市航運業發展提供便利。交通、市場監管、發改、海事、邊檢、船檢、航道、稅務等部門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為航運企業(船舶)在籌建、開業、運力審批、船舶檢驗、產權登記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條龍優質服務,減輕企業負擔,努力營造寬鬆和諧的航運業發展環境,吸引更多航運企業(船舶)選擇湛江作為註冊地(船籍港)。(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市稅務局、中國船級社湛江分社)
二、扶持航運企業做大做強
(二)鼓勵航運企業在我市註冊。本意見實施期內,航運企業在我市登記註冊的,按照每年對市級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至2000萬元(不含本數)的,前兩年獎勵90%,後兩年獎勵50%;超過2000萬元(含本數)的,前兩年獎勵95%,後兩年獎勵55%。(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三)鼓勵航運企業新增船舶運力。我市註冊的航運企業新建、從市外購入或遷移並在我市登記入戶的自有船舶運力(非老舊運輸船舶運力,融資租賃船舶視為自有船舶運力),單船3000載重噸以上(含本數),企業承諾經營5年以上的,按船齡實行落戶補助。船齡10 年及以內的給予每載重噸60 元的一次性補助,船齡10-20年(含20 年)的給予每載重噸30元的一次性補助。新增船舶運力日期以《船舶營運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發證日期為準;船齡以船舶所有權登記時的船齡為準。(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四)鼓勵航運企業擴大運力規模。我市註冊的航運企業自有並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達到5萬載重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增加1萬載重噸再獎勵10萬元,每家航運企業的該項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400萬元。每艘船舶僅享受一次獎勵,我市過戶的運力不計(通過兼併重組的除外)。(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三、加大水路運輸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大銀行信貸支持及開展船舶融資租賃。各商業銀行應根據航運企業資金周轉特點,積極向上級爭取信貸優惠政策和規模,加大對我市航運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建造、購置船舶的貸款額度與企業自有資金的比例可適當放寬,對新建造的船舶貸款額度儘量提高至50%-70%。同時積極引導銀行、保險和金融租賃機構開展船舶融資及租賃業務等,運用多種金融產品服務航運企業及上下游企業發展,進一步強化航運金融、保險、海事仲裁、信息、航運交易等現代航運服務功能,大力延伸航運服務產業鏈,探索建立以金融保險服務為重要基礎的自由貿易港。(牽頭單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單位:湛江銀保監分局)
(六)實行新增船舶運力貸款貼息補助。我市註冊的航運企業新建或從市外購買且登記在我市的5000載重噸以上(含本數)、船齡在10年以內(含本數)的船舶,本意見實施期內發生的貸款利息,每艘船舶按年貸款利息的20%給予補貼,單艘船舶累計補貼不超過400萬元(利息補貼以實際利息為計算基數,但實際利率高於當年1月1日五年期銀行基準利率的,以五年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為計算基數)。對船舶融資租賃(僅限於售後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補貼參照貸款利息補貼執行。貸款或融資租賃服務必須由銀行機構或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融資租賃機構提供,其中融資租賃機構與承租方就同一標的簽訂的融資租賃契約必須明確約定融資金額及利率。(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運輸局、湛江銀保監分局)
四、加大航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七)制定航運人才培養計畫。人社、教育部門要緊密配合,充分發揮教育資源優勢,協調廣東海洋大學等駐湛高校和有關職業學校及技工學校,根據我市航運市場對相關人才的需求情況和今後的發展趨勢,制定出航運人才培養計畫,調整相關專業,加大航運人才培養力度。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督促船員培訓機構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設定培訓課程、制定培訓計畫並開展培訓,強化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為建設“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船員隊伍提供保障。(牽頭單位:市教育局;配合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湛江海事局)
(八)鼓勵引進航運人才。貫徹落實市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打造北部灣人才高地的實施意見》(湛發〔2018〕4號)精神,對我市航海類引進的各類人才,符合有關條件要求的,給予落實相關待遇。認定為湛江市高層次人才的,按規定同等享受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子女入學等相關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配合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促進現代港航類產業集聚發展
(九)鼓勵航運相關單位集中辦公。鼓勵港航企業將現有辦公樓(獲得第10條補貼的辦公樓除外)對港航相關單位出租。對商務辦公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且港航類企業或機構總數不少於20家、使用面積超過80%的寫字樓或園區,可認定為港航產業集聚區。對經認定的港航產業集聚區,每年給予寫字樓或園區管理單位10萬元的補貼。(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湛江海事局)
(十)實行辦公用房補貼。新引進並在我市註冊自有船舶運力20萬載重噸以上(含本數)的航運企業,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或購買土地自建辦公用房,且承諾5年內不對外租售的,按辦公用房建築面積(指企業或者機構實際使用於辦公的建築面積,不包括附屬及配套用房,具體面積以房產證測繪面積為準,下同)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2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每年按照新租賃辦公場地實際租金20%給予補貼,補貼期3年,其中租金補貼上限為8元/平方米/月,租賃補貼面積上限為3000平方米,超過上限部分由航運企業自行承擔。我市註冊自有船舶運力5萬載重噸以上(含本數),不足20萬載重噸的新引進或現有航運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或自建、租賃辦公用房的,按新引進並在我市註冊自有船舶運力20萬載重噸以上(含本數)的航運企業的相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資助。
企業在享受辦公用房購置、自建及租金補貼期間出售、出租、出借辦公場地,或擅自改變辦公場地用途,須退還已獲得的補貼。(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六、推動航貨聯盟
(十一)鼓勵大宗貨主與我市航運企業構建航貨聯盟。鼓勵我市大型工業企業與航運企業構建航貨聯盟,對進出我市的煤炭、金屬礦石、石油、糧食、化肥、鋼材等大宗物資,由我市航運企業且註冊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運的,按照貨運量年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於10萬噸)每年給予貨主單位1元/噸的獎勵。(牽頭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
七、強化大型航運企業扶持政策
(十二)鼓勵大型航運企業落戶。一次性在我市註冊自有船舶運力10萬載重噸以上(含本數)的航運企業,可依據經濟發展需要,報請市政府確定專門的扶持政策條款。(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湛江海事局及引入條件涉及的有關管理部門)
(十三)全面拓展合作領域。對屬於世界1000 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 強、中國民營企業500 強的大型航運企業,市政府與其在港口建設與經營合作、郵輪產業、造船產業、舊城改造、大宗散貨交易平台、航運金融、海洋會展等領域全面深化合作,大力推動相關合作項目落地。(牽頭單位:市投資促進局;配合單位:各有關單位)
八、其他事項
(十四)獲得扶持資金的航運企業,須簽訂承諾書,承諾5年內公司註冊地和計算運力獎勵的船舶的註冊地不遷出我市。如未滿5年遷出的,或在承諾經營期內出現低於已獲獎勵運力規模的,全額退回相應扶持款項;拒不退還的,將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意見所稱的航運企業是指,在湛江註冊、納稅,自有並經營貨運船舶的企業。
(十六)本意見所稱的船舶是指貨運船舶,客運船舶(含客船、客滾船、客渡船)不列入運力計算。自有船舶是指水路運輸經營者將船舶所有權登記為該經營者且歸屬該經營者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所有人為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融資租賃機構,融資租賃的船舶經營人為在我市註冊的水路運輸企業。
(十七)本意見中的港航類企業或機構是指港航管理部門、港口企業、水路運輸企業、船舶代理企業、貨運代理企業、船舶管理企業、無船承運企業、港航金融機構、海事仲裁機構、港航保險機構等。
(十八)本意見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我市現行扶持航運業發展政策,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