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湘陰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2015年由湘陰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律檔案,總共二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陰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湘陰縣
第二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所屬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縣水利質監站)是我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管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對全縣範圍內涉水工程(包括分屬水利、國土、財政、發改、農業、移民等部門管理的所有涉水建設項目)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全縣所有涉水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和勘測、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個人,須遵照本辦法嚴格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水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利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涉水建設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涉水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相關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及工程契約中,對建設的涉水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涉水工程質量監督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相關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
(三)經批准的涉水工程建設設計檔案等。
第六條 縣內涉水工程竣工驗收前,須經縣水利質監站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監管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縣水利質監站設定站長1名、副站長1名,專職質監員2名。
第八條 涉水工程質量監督員除須具備一般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稱;
(二)有五年以上從事涉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經歷。
第九條 縣水利質監站可聘請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人員不得擔任該工程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十條 縣水利質監站依據許可權,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涉水工程建設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負責受監涉水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三)參與涉水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四)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五)掌握全縣涉水工程質量動態,定期向相關主管部門和上級質監部門報告。
(六)組織涉水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
(七)承辦縣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涉水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迴監督。
第十二條 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同意交付使用止,為涉水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涉水工程開工前到縣水利質監站辦理相關手續,填報《湘陰縣涉水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檔案;
(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契約(或協定)副本;
(三)參建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縣水利質監站根據受監工程情況,制訂涉水工程質量監督計畫,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本辦法對涉水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涉水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涉水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供應單位的資質進行覆核;
(二)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涉水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涉水工程建設的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執行情況。
(五)檢查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縣水利質監站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監督報告,並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建議。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許可權: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等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執行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或設計檔案的施工單位,通知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採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六)對涉水工程建設資金撥付行使質量監督權,已完成工程必須經縣水利質監站核驗,確認質量合格後,才能撥付進度款和結算款。
第四章 質量檢測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涉水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方可從事涉水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縣水利質監站根據涉水工程質量檢測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檢測,並作出初步判斷,發現疑問可委託有資質的涉水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一步檢驗覆核。
縣水利質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有資質的涉水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
(四)縣水利質監站委託的其它檢測任務。
第十九條 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水利質監站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對民眾反映的涉水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對施工質量控制不嚴和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發出整改通知。業主單位必須組織參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及時回復整改落實情況。縣水利質監站對涉水工程質量缺陷進行備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質量事故應急處理、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工作,對質量事故處理後的質量評定情況進行核備。涉水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妥善處理的,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要嚴把項目資金審批關,未經縣水利質監站簽字蓋章確認質量合格的涉水工程,不予撥付項目資金。對違規撥付資金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涉水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行簽字終身負責制。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報相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在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由縣水利質監站報請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水利質監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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