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白雲山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6年10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7日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白雲山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位於保靖縣境內,地理坐標為東經109°16′35″-109°30′52″,北緯28°37′42″-28°50′58″,總面積20159公頃。
白雲山保護區屬於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中亞熱帶山地季風濕潤氣候森林生態系統,金錢豹、林麝、白頸長尾雉、伯樂樹、珙桐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棲息地。
白雲山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具體界限和面積以白雲山保護區總體規劃為準,由保靖縣人民政府公告並設立界標。
第三條 凡在白雲山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規範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雲山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保護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管理經費及生態補償資金納入預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林業、環保、國土、農業、水利、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農墾場應當引導村(居)民、職工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按照保護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六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
(二)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和資料庫,組織環境監測;
(三)對自然保護區內森林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進行保護;
(四)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做好自然保護區宣傳教育工作;
(六)開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雲山保護區環境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義務,對破壞白雲山保護區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管理白雲山保護區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雲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
林業、氣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衛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白雲山保護區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用火的,須報請保靖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野生動物臨時收容救助點,對病餓、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實施救護,並適時適地放歸。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病餓、受傷、受困、迷途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救護。
第十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野生動物活動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識、發放防護宣傳手冊,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一條 白雲山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對人畜造成傷害的,或者對農作物、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由保靖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非法獵捕、故意傷害野生動物或者擅自進入白雲山保護區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劃定的生產經營範圍以外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損毀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取修建保護圈、填補肥土、增加支撐等就地保護措施實施保護。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自然更新、人工繁育、野外回歸等措施,擴大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種群數量。
第十三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防止外來物種進入白雲山保護區。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控,嚴防動物疫源體輸入輸出白雲山保護區。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控,嚴防病蟲對森林植被群落的侵害。
第十四條 白雲山保護區內單一物種種群數量增長過快,造成生態失衡的,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相應預防調控措施。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對白雲山保護區內原有居民,在生態移民、生態補償、節能工程、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優先安排。對白雲山保護區核心區原有居民根據保護管理需要應當遷出的,依法給予安置;鼓勵緩衝區、實驗區原有居民遷出,並予以扶持和獎勵。
白雲山保護區因保護管理需要,使自然資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白雲山保護區核心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白雲山保護區緩衝區內經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拍攝影片等活動。從事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
白雲山保護區實驗區內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養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在不污染環境、不破壞資源和不影響景觀的前提下,依照程式審批,在實驗區可以發展生態農業、林業和旅遊等生態經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非法轉讓白雲山保護區內的土地;不得非法擴大白雲山保護區內現有土地使用面積。
白雲山保護區內集體土地可以採取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等方式,由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管理權。
第十八條 禁止在白雲山保護區內獵捕、毒害野生動物,禁止收購和販運白雲山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九條 在白雲山保護區內應當嚴格保護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食源和水源。禁止以下破壞行為:
(一)開礦、採石、挖沙、取土、開墾;
(二)放牧、砍伐、燒荒、燒窯、燒蜂;
(三)採藥、采脂、采筍、采果、採種、掘根、剝樹皮;
(四)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
(五)向水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對白雲山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設施造成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依法處以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妨礙白雲山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白雲山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位於保靖縣境內,地理坐標為東經109°16′35″-109°30′52″,北緯28°37′42″-28°50′58″,總面積20159公頃。
白雲山保護區屬於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中亞熱帶山地季風濕潤氣候森林生態系統,金錢豹、林麝、白頸長尾雉、伯樂樹、珙桐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棲息地。
白雲山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具體界限和面積以白雲山保護區總體規劃為準,由保靖縣人民政府公告並設立界標。
第三條 凡在白雲山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規範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雲山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保護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管理經費及生態補償資金納入預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林業、環保、國土、農業、水利、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農墾場應當引導村(居)民、職工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按照保護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六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白雲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
(二)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和資料庫,組織環境監測;
(三)對自然保護區內森林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進行保護;
(四)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做好自然保護區宣傳教育工作;
(六)開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雲山保護區環境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義務,對破壞白雲山保護區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管理白雲山保護區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雲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
林業、氣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衛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白雲山保護區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白雲山保護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用火的,須報請保靖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野生動物臨時收容救助點,對病餓、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實施救護,並適時適地放歸。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病餓、受傷、受困、迷途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救護。
第十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野生動物活動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識、發放防護宣傳手冊,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一條 白雲山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對人畜造成傷害的,或者對農作物、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由保靖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非法獵捕、故意傷害野生動物或者擅自進入白雲山保護區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劃定的生產經營範圍以外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損毀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取修建保護圈、填補肥土、增加支撐等就地保護措施實施保護。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自然更新、人工繁育、野外回歸等措施,擴大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種群數量。
第十三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防止外來物種進入白雲山保護區。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控,嚴防動物疫源體輸入輸出白雲山保護區。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控,嚴防病蟲對森林植被群落的侵害。
第十四條 白雲山保護區內單一物種種群數量增長過快,造成生態失衡的,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相應預防調控措施。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對白雲山保護區內原有居民,在生態移民、生態補償、節能工程、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優先安排。對白雲山保護區核心區原有居民根據保護管理需要應當遷出的,依法給予安置;鼓勵緩衝區、實驗區原有居民遷出,並予以扶持和獎勵。
白雲山保護區因保護管理需要,使自然資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白雲山保護區核心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白雲山保護區緩衝區內經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拍攝影片等活動。從事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
白雲山保護區實驗區內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養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在不污染環境、不破壞資源和不影響景觀的前提下,依照程式審批,在實驗區可以發展生態農業、林業和旅遊等生態經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非法轉讓白雲山保護區內的土地;不得非法擴大白雲山保護區內現有土地使用面積。
白雲山保護區內集體土地可以採取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等方式,由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管理權。
第十八條 禁止在白雲山保護區內獵捕、毒害野生動物,禁止收購和販運白雲山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九條 在白雲山保護區內應當嚴格保護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食源和水源。禁止以下破壞行為:
(一)開礦、採石、挖沙、取土、開墾;
(二)放牧、砍伐、燒荒、燒窯、燒蜂;
(三)採藥、采脂、采筍、采果、採種、掘根、剝樹皮;
(四)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
(五)向水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白雲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對白雲山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設施造成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依法處以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妨礙白雲山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白雲山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