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1996]第9號《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湘發[1996]第9號是1996年5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根據中辦發[1996]6號、15號檔案精神,結合湖南省農村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百鄉千村萬戶調查”中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幾個問題,正式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的檔案。

本檔案突出了“三農”問題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規範了具體“減負”措施和具體“減負”工作及具體的“減負”工作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湘發[1996]第9號
  • 發布單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省委檔案
湘發[1996]第9號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
意見
(1996年5月31日)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根據中辦發[1996]6號、1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農村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百鄉千村萬戶調查”中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幾個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分析當前農民負擔的形勢,增強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緊迫感
近幾年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政治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應該清楚地看到,當前有些地方“減負”政策不落實,“三亂”現象仍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擅自出台新的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有的未經審批亂集資、亂罰款;有的動用公安幹警,使用警具,非法抓人打人,甚至引起惡性案件。這些問題如不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加以解決,勢必影響農村的穩定,挫傷農民的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講黨性、講大局的高度出發,增強做好“減負”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廣大黨員、幹部要牢固樹立為政清廉、為官安民的思想,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做到想問題、辦事情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目前農民的承受能力,真正把人民民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做好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減輕農民負擔,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減負”工作當做大事、要事、急事來抓,針對當前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集中精力,集中時間,採取果斷措施,切實減輕農民的不合理負擔。同時,也要教育依法納稅,積極完成鄉村統籌提留和國家的農副產品定購任務,履行應盡義務。
二,堅決落實“約法三章”,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原則和總要求是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減輕農民負擔的“約法三章”:堅決把不合理的負擔項目壓下來,停止一切規定和不符合實際的集資、攤派項目;暫停審批一切新的收費項目,禁止一切需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中辦發[1993]10號檔案明令取消的項目,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恢復;國務院規定的鄉村統籌提留費不超過上年農民人均收入純收入5%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針對當前農民反映強烈的幾個問題,省委省政府重申如下規定:
1,嚴格執行農民副產品收購政策。全省糧食定購任務66.2億公斤,除地、縣兩級共增加5%的機動外,鄉鎮村不得再加碼,完成定購任務的縣(市),糧食價格隨行就市。收購糧棉時,要實戶交戶結,不得代加交款和其它各種費用;不得打“白條”。不得擅自向農民派購國家放開經營的其它農副產品,糧棉掛鈎肥一定要如數及時兌現給農民。
2,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財稅任務只下達給財稅部門,不下達給村組和農戶。除農業稅外,其它稅收一律依實計收,嚴禁按農戶、按人頭、按田畝攤派;除農業稅計徵實物外,其它稅收不得強行計徵實物;在原徵收農業稅的土地上,因生產結構調整,改種其它的農業特種產品,繳納農業特產稅時,須扣除農業稅;不得向農民攤派生豬增值稅。
3,生豬“定點屠宰”只在縣城鎮推行,下延伸到鄉村,已經延伸的,限在7月1日前予以撤銷。
4,農村中小學生收費,從今年(1996年)下學期起,由省統一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今後,農村教育附加不得向學生直接收取。
5,取消一切向農民要錢要物的升級達標活動,除義務教育、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興建校舍以及鄉村單位報縣審批外,以縣為單位的教育集資和其它集資都必須經省財政、計畫、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聯合發文,方能生效。今年(1996年)以來,已收取的違法集資要一律退還給農民。
6任何部門向農民收費,必須有省財政、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聯合批文,並出具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否則農民有權拒交。
7,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農民罰款外,其它各種罰款一律取消,特別是要取消對完不成種植計畫和收購任務以及在生產環節中的各種罰款。
8,從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只收取證書工本費10元,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它費用。
9,農村保險一定要遵循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也不得把保險與救濟、入學、辦證掛鈎。
10,向農村發行報刊,除黨報黨刊外,不準層層分任務、壓指標,除必要的發行費外,不得層層搞回扣。
三,加強領導,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力度
1,加強領導。減輕農民負擔由各地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龐道沐同志任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農村辦。各級黨委、政府也要建立領導負責制,把“減負”工作列為幹部的考核目標,今後哪一級、哪一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上出了問題,要追究那一級或那一級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2,改進作風。各級幹部一定要改進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認真處理好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問題,要禁止在收取上交的各種違法行為,嚴禁動用公安、刑警、保全、聯防人員,動用槍枝、警棍等非法打人抓人和抄家行為。如有違犯,要嚴肅處理。
3,嚴肅法紀。對加重農民負擔的案件,各級紀委、監察部門要會同農民負擔監察部門,嚴肅查處。對惡性案件,要依法依紀從嚴查處,決不姑息。情節嚴重的,不僅要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的責任,還要追究上一級領導機關的責任。
4,定期督查。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對有關農民負擔的、法規和政策的落實,要定期監察。今年(1996年)8月,省里將組織督查組,落實中辦發[1996]6號檔案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督查情況通報全省。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與省監察廳聯合成立農民負擔執法監察辦公室,組織協調全省執法監察工作。
5,嚴格管理。以鄉為單位,人均鄉村統籌提留不能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5%的限額。具體項目的比例,由鄉鎮自定。災區和貧困地區,今年(1996年)向農民直接提取的鄉村統籌提留的絕對額,一律不得高於上年。鄉村統籌提留資金一律由鄉鎮農經站統一提取、管理和監督使用,實行“一個漏斗向下”,嚴禁任何部門挪用和截留,更不允許平調到縣使用。對資金使用改“拔付制”為“報賬制”,各鄉鎮每年要向農民公布統籌提留資金和使用情況,接受農民民眾的監督。鄉村統籌提留預算方案具體批後,一律入農民負擔監督上升卡,發給農民,農民持卡上交,對卡外不合理負擔有權拒交,農民有權向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可酌免交或緩交訴訟費;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民的負擔資金的專項審計。
5,發展生產力。用三年時間支持集體經濟薄弱和鄉村發展生產。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努力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
以上意見,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7月底以前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此件發至鄉、鎮級、傳達到黨支部、村委會)
主題詞:減輕農民負擔意見
中央湖南省委辦公廳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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