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湖湘文化交流協會章程,是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所修正的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湘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 組織: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協會章程
文首,內容,

文首

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Hunan Huxiang Cultural Exchange Society,英文縮寫為HHCES。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熱愛湖湘文化,熱心研究、開發和弘揚湖湘文化的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經濟工作者和社會各界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 織熱心湖湘文化事業的專業工作者和有關人士,積極推介湖湘文化,傳承和發展本土優秀文化,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增強湖湘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提高湖湘兒女的凝聚力、自信心和思想文化素質,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富民強省作出貢獻。

內容

湖湘文化交流協會章程(修正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Hunan Huxiang Cultural Exchange Society,英文縮寫為HHCE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熱愛湖湘文化,熱心研究、開發和弘揚湖湘文化的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經濟工作者和社會各界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熱心湖湘文化事業的專業工作者和有關人士,積極推介湖湘文化,傳承和發展本土優秀文化,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增強湖湘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提高湖湘兒女的凝聚力、自信心和思想文化素質,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富民強省作出貢獻。
第四條 主管單位與監管單位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本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營盤東路19號湖南省科技文化交流中心。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整理湖湘文化的歷史遺產,研究湖湘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表現形態及其發展,探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進一步開發湖湘文化,建立湖湘文化學學科研究體系,發揚其優秀傳統,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文化服務。
(二)組織編纂、出版湖湘文化研究、交流系列叢書,創作一批有影響力的作品(包括社會科學著作和文學藝術作品),把湖湘文化的發展推向新的階段。
(三)加強湖湘風物和名優土特產的研究、宣傳,組織、策劃和設計一批具有湖湘文化特徵的新品牌,推向海內外。
(四)以有力的宣傳,推出一批在全國乃至海外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湖湘文化明星。
(五)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大力開發湖湘自然和人文旅遊資源,吸引中外遊客。
(六)承擔中央和省市以及有關部門下達和委託的研究課題,組織重點課題的協作,為政府、企業、團體和個人提供有關湖湘文化交流的諮詢服務。
(七)以文化交流為媒介,廣泛聯繫省內外、海內外的湖湘兒女和各界人士,增進團結和友誼,加強交往和合作,為我省經濟文化建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服務,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服務。
(八)在維護國家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會員和湖湘文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按期繳納會費;
3、在湖湘文化領域取得一定成績,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和其他熱愛湖湘文化人士。
(二)團體會員:
同本會工作有關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文化、科技、教育、出版、工商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和依法登記的社團,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個人或本單位、本社團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情況特殊,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的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嚴格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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