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試點企業財務審計監督的意見》是為了對企業內部財務收支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以保證企業認真履行經濟責任而制定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關於試點企業財務審計監督的意見
-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1996年3月4日)
第一條
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由企業監事會領導,向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對企業內部財務收支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以保證企業認真履行經濟責任;
(二)就企業對外投資組建的經濟實體的保值增值、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對企業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四)對企業內部(含下屬企業)實行的承包、租賃、分配兌現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企業下屬單位經營者的經營實績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企業(含下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價;
(七)對企業由於組織結構變化引起的合併、兼併、分立、停業、破產和企業資產拍賣、抵押、租賃、轉移等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企業內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辦理董事會、監事會交辦事項,並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三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享有以下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含分支機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資金、財產,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二)參加有關會議;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向監事會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事項的意見,向董事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見;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向監事會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第四條
除發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外,國家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對國有獨資企業,根據其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由有權管轄的審計機關按對國有企業審計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國有控股企業,均由對控股單位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國有參股企業,根據需要或審計機關的安排,由該企業董事會委託國家審計機關確認的社會審計機構對該企業進行審計查證,審計機關必要時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辦法與國家財務會計法規相符合的情況和遵循的情況;
(二)資產盤存情況;
(三)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及股東權益;
(四)企業變更和終止時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
(五)檢查企業的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企業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六)承包或者廠長(經理)任期經營責任審計;
(七)上級審計機關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工作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國有控股企業委託時,應按照有關法規和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標準進行審計查證,提供真實的審計查證報告。審計中發現企業有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應提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