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重申有關中國小招生,補課和收費等行為的若干規定

近來,市教育局多次接到民眾舉報,反映一些學校在招生、補課、收費等方面的違規現象。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省市有關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的有關規定,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樹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南省長沙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重申有關中國小招生、補課和收費等行為的若干規定
教育科技
長教發16號
湖南省長沙市教育局
2008-7-7

法規內容

近來,市教育局多次接到民眾舉報,反映一些學校在招生、補課、收費等方面的違規現象。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省市有關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的有關規定,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樹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學校要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嚴禁義務教育階段組織招生考試,嚴禁擅自組織單獨的高中招生考試,嚴禁使用非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嚴禁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
二、學校要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嚴禁以任何理由組織學生在節假日成建制補課。
1.嚴禁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等有償培訓;學校組織的“培優補差”教學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
2.嚴禁學校以與民辦學校合作的形式,組織學生利用節假日、雙休日進行收費辦班、補課。
3.嚴禁中國小將校舍出租、出借給民辦培訓機構用於舉辦針對中國小學生的各種文化類學科培訓班。
4.嚴禁學校和教師為民辦培訓機構組織生源。公辦中國小一律不得在校內張貼、發放有關民辦培訓機構補課招生廣告、宣傳資料等。教師不準替民辦培訓機構進行宣傳或者動員、強制學生到民辦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5.民辦培訓機構只能在登記註冊辦學地、按批准的項目辦班,不準聘請沒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任教。
三、學校要加強師德師風教育,教師要立足崗位,教書育人。學校應支持和鼓勵教師利用課餘時間對學業困難學生進行義務輔導。嚴禁在職教師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等有償培訓,嚴禁在職教師對本校及現任教學階段的學生進行家教、家養和有償補課。
四、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
1.嚴格按收費檔案收費,嚴禁超標準收費,嚴禁跨學期預收學費、擇校費。
2.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對於自願部分的收費(如搭餐、託管等)必須充分尊重學生和家長的意願,嚴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
3.嚴禁在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之外編寫、統一組織學生購買習題集、練習冊、複習資料等。
4.嚴禁以盈利為目的,推銷相關資料、書籍和商品或者強制學生到指定商店購買。
五、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將進行責任追究:
1.學校對上述行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取消學校評優評先資格、是市級示範性學校的,取消其資格,是省級示範性學校的,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校長責任。
2.在職教師違規的,不得參加當年職稱評聘。情節嚴重、造成影響的,年終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直至按有關規定予以緩聘、待聘、解聘。
3.民辦學校違規的,將視情節輕重責令其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本規定自發文日起執行。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並將整改情況報市教育局紀委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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