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資興市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資興市教育基金會

資興市教育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於2001年5月26日成立,2005年7月20日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為接受省民政廳和郴州市教育局監督管理。

建會十年來,教育基金會情傾公益,愛灑師生,先後形成了“愛心助學”(資助家困學生繼續學業)、“愛燭行動”(資助因病因災致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培訓鄉村教師)、“愛心傳承”(組織曾受教育基金會資助的大學生開展義務支教其他形式的義務勞動及捐資助學活動)等特色工作品牌。開展了資助家困學生、資助因病因災致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扶助教育科研項目等10多個獎優、幫困、助教、助學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資興市教育基金會
  • 成立:2001年5月26日
  • 性質:教育局監督管理的公募基金會
  • 形成了:愛心助學等
  • 類型:教育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獎優、扶貧助學。

業務範圍

開展基金募集,加強基金管理;獎勵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扶助貧困師生;組織“園丁之家”活動。

組織章程

(2001年8月25日理事大會通過,2004年5月13日第一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1年5月26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是湖南省資興市教育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本會宗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募集教育基金,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資助特困教師和特困學生,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額人民幣400萬元。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教育局。辦公地址:湖南省資興市陽安路460號資興市教育局辦公樓。郵政編碼:4234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事業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本會教育基金;
(二)接受國內外熱心支持本市教育事業發展的政府、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和其他無償援助;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在發展教育事業、尊師重教方面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開展以資助特困教師為主要內容的“愛燭行動”,開展以資助特困學生、殘疾學生為主要內容的“愛心助學”活動和開展以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五)開展與同類教育基金會的工作聯絡、交流等活動;
(六)開展有利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邀理事若干名。
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特邀理事不受任期限制。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不謀私利;
(二)有公益理念、有愛心、有奉獻精神,熱衷教育基金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社會活動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的產生,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時,由業務主管單位、上屆理事會、主要捐贈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共同提名理事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改選、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做好基金募集等工作;
特邀理事享有本條(二)、(三)、(四)、(五)款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審議通過內部管理制度;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聘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顧問與特邀理事;
(三)審議理事長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年度收支預決算;
(五)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合併與終止;
(六)審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本會顧問、特邀理事列席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會議審定重大業務活動。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委託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秘書處應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討論通過或決定的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交出席理事會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榮譽理事長、秘書長組成,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建議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候選人與任免名單;
(三)決定由秘書處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和其他人員的聘任與解聘;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與財務狀況;
(五)決定資金募集、基金投放和開展有關公益項目;
(六)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不屬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本會或本人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以及失職行為,導致本會財產或榮譽損失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個人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理事長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審批較大數額的經費開支;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財務室。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對本會進行管理,負責秘書處和辦公室全面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
(三)擬訂和實施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5名,其中監事會主席1名。每屆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本會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與監事會主席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款人、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選派;
(二)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與罷免;
(三)監事的產生與變更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主席列席理事長會議。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關連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違規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會組織募捐和公益資助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與有關情況。
由本會組織的募捐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會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二)獎勵到邊遠山區、庫區支教並做出顯著成績的教師;
(三)幫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
(四)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五)開展面向優秀學生的素質教育活動;
(六)其他教育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或達成口頭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以及資助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書面或口頭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款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約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並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了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或與其他組織合併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要依法完成清算工作,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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