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桂陽縣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桂陽縣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教育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桂陽縣教育基金會
  • 類型:公募基金會
  • 業務主管單位:郴州市教育局
  • 地點:桂陽縣城關鎮蓉城西路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

建設宗旨

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向教育基金會捐款,開展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扶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的活動,並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促進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業務範圍

1.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2.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在發展教育事業,尊師重教方面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3.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以發展我縣教育事業的基金和財產;
4.制定扶助特困師生的方案,開展扶困活動;
5.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6.指導全縣教育基金組織的工作。

組織機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桂陽縣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範圍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向教育基金會捐款,開展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扶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的活動,並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促進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桂陽縣城關鎮蓉城西路11號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在發展教育事業,尊師重教方面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以發展我縣教育事業的基金和財產;
(四)制定扶助特困師生的方案,開展扶困活動;
(五)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六)指導全縣教育基金組織的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教育基金會工作;
(二)在單位、系統中具有較大影響且表現優秀者;
(三)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社會活動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獎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審議基金會章程; (三)審議基金會的年初計畫和年終總結; (四)審議基金會的年度財政預算和決算; (五)審議獎勵優秀教師方案及扶助困難教師、學生的方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項;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重要捐款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業務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到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連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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