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15日印發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簡稱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關於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包括縣級政府駐地遷移和鄉級政府駐地遷移。縣級政府駐地遷移指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政府駐地跨鄉(鎮、街道)的變更,不含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自治縣政府駐地變更;鄉級政府駐地遷移指鄉、民族鄉、鎮政府駐地和街道辦事處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的變更。
  第三條  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穩妥審慎、從嚴控制。除土石流和洪澇等自然災害頻發、政府辦公設施嚴重老化且屬於C或D級危房、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導致政府駐地必須遷移的情形外,原則上不予遷移。必須遷移時,應當堅持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有利於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有利於地名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總體要求。駐地遷移方案由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制訂,經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認可後,相關地方再依法依規依程式申報審批。
  政府駐地遷移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不得採取變更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和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等方式變相開展駐地遷移工作。要切實維護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堅決杜絕政府駐地遷而不報、先遷後報、未批先遷、批而不遷等現象。
  第四條  縣級政府駐地的遷移,經本級和市州政府常務會議以及市州黨委全會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送國務院備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駐地的遷移,以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所轄街道辦事處駐地的遷移,經本級黨政聯席會、縣市區政府常務會和黨委全會以及市州政府常務會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轄區所轄街道辦事處駐地的遷移,經本級黨政聯席會、市轄區政府常務會和黨委全會同意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徑送省民政廳。
  第五條  民政部門在承辦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應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對政府駐地遷移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對組織實施總體方案進行研判;應根據情況分別徵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承辦民族鄉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時,還應徵求同級民族部門的意見;應組織開展現場調研座談和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綜合各方面情況後形成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決策。
  第六條  申請政府駐地遷移,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應包含涉及駐地遷移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基本情況、現駐地和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駐地遷移方案、遷移的理由等內容;
  (二)與政府駐地遷移有關的歷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係等基本情況;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相關報告,包含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的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含實施的措施、步驟、保障和輿情管控等內容)、行政區劃現狀圖和政府駐地遷移方案示意圖(含遷移前及遷移後政府駐地地名地址信息),以及有關政府駐地遷移的經費來源及其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等材料;
  (五)擬遷移的上一級黨委全會決議(公報),縣級以上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鄉級黨政聯席會議紀要;
  (六)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意見;
  (七)市州和縣市區相關部門的意見;
  (八)省民政廳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遷移縣級政府駐地的,還需提供市州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意見,遷出、遷入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材料及出具的意見;擬遷移鄉級政府駐地的,還需提供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辦事處除外)、所轄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材料及出具的意見。
  材料(一)至(四)應同時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他材料徑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七條  政府駐地遷移涉及新建辦公用房的,按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檔案的要求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及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不含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事項由國務院審批調整為授權省人民政府審批。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215號)明確:政府駐地遷移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各省要制定政府駐地遷移管理相關制度。《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0年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的通知》(民辦函〔2020〕50號)要求,各省要健全完善本地區行政區劃管理制度。目前,湖南省尚未制定政府駐地遷移相關制度,為貫徹落實法規規章和民政部相關檔案要求,湖南省開展了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的起草工作。
  湖南省高度重視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的起草工作。2019年6月起,湖南省民政廳領導分別帶隊深入23個縣市區和46個鄉(鎮、街道)對全省縣鄉兩級政府駐地遷移管理工作進行調研,掌握了基本情況。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借鑑外省經驗,深入調研、充分論證、會商分析的基礎上,湖南省民政廳草擬了《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以下簡稱《遷移辦法》)。湖南省民政廳先後徵求省紀委省監委等10個省直部門、14個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建議,多次組織各市州和部分縣市區民政局充分討論、反覆修改。經湖南省民政廳黨組會議研究,形成審議稿和起草說明。湖南省民政廳先後向省委副書記、省長許達哲和副省長朱忠明進行了匯報,並按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10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遷移辦法》。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湘政發〔2020〕16號)。
  二、《遷移辦法》的主要內容
  《遷移辦法》共8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法律依據和概念界定。第一條明確了制定《遷移辦法》的法律依據,第二條界定了縣鄉兩級“政府駐地遷移”概念的內涵。
  (二)總體要求。第三條提出了政府駐地遷移應加強黨的領導和“穩妥審慎、從嚴控制”等原則性要求,明確了5種可遷移的情形(土石流和洪澇等自然災害頻發、政府辦公設施嚴重老化且屬於C或D級危房、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行政區劃變更)、4個堅決杜絕的做法(政府駐地遷而不報、先遷後報、未批先遷、批而不遷)、3條不能突破的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和2種不得變相遷移的方式(變更鄉鎮街道行政區域、變更村委會或居委會管轄範圍)。
  (三)審批主體和主要程式。第四條分3種情形規範了不同層級和不同類型的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審批主體、申報主要程式及備案要求。
  (四)民政承辦和部門配合的責任。第五條明確了民政部門在承辦政府駐地遷移工作中的責任,要求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根據情況分別徵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嚴格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
  (五)申報材料。第六條明確了申報政府駐地遷移時應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以進一步規範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制訂、論證、評估、決策、申報、審核等全過程管理,確保程式嚴密、材料齊備。
  (六)其他內容。第七條明確了對駐地遷移中涉及新建辦公用房的,按《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檔案的要求辦理。第八條明確了施行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