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教育基金會

2009年4月15日,報請湖南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立“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教育基金會”。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屬長沙市教育局。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各界捐助。基金會通過基金經營運作,其增值部分全部用於扶困助學、獎教獎學和改善辦學條件。社會愛心人士對基金會發展壯大給予了大力支持。先後成立了“羅自力教育助學基金”(本金62.5萬元)、“正華教育助學基金”(本金10萬元)、“陳平軒教育助學基金”(本金100萬元)等,按照捐贈人意願,基金增值部分全部用於扶助貧困生。同時,還有不少社會人士通過基金會對貧困生實行“一幫一”愛心扶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無
  • 原始基金數:人民幣貳佰萬元整
  • 成立時間:2009年4月15日
  • 屬於: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 住所:瀏陽市第一中學內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透明公開原則,獎教獎學,扶困助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業務範圍

1 接受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
2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地原則管理 基金,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
3 扶助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和教師,獎勵有貢獻的優秀教 師和學生。
4 改善學校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
5 改善學校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

理事成員


顧 問:計榮海 袁章軍
理 事 長:李劍雲
常務副理事長:焦功成
副理事長:劉仙娥 焦功成 羅自力
理 事:潘 明 柳 喆 熊柱石 沈天寶 張蔚娜
藺萬隆 王梅榮 湯學文 尋多求 楊開明
鄭雀林 蘇飛躍 章文邦 尋湘沅 劉軍訓
秘 書 長:焦功成(兼)
副秘書長:尋多求、章文邦
下設基金會辦公室:
主任:章文邦
幹事:黃 嵐 歐陽瑞婷 肖 輝(會計) 李 蓉(出納)
楊彩虹(資料員)
監事會人員組成:
監 事 長:劉煉
副監事長:李忠民
監 事:李建洋 楊厚偉 易修平 謝新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屬於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透明、公開的原則,獎教獎學、扶困助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整,主要來源於社會各界捐助。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沙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瀏陽市圭齋東路81號瀏陽市第一中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1、接受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2、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管理基金,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3、扶助有特殊困難的貧困學生和教師,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全面發展、成績突出的優秀學生。
4、改善學校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1、熱愛本會工作;
2、在社會上有較大的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4、有一定的業務能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1、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2、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3、罷免或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理事會議,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對本會各項重大活動發表意見,進行表決;
3、認真履行職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完成理事會分配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決定重大業務活動和工作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4、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
7、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9、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並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過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4、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5、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1、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2、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3、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2、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3、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2、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任本會的理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4、審批基金會的財經開支。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6、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7、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8、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本會下設辦公室,配主任1名、幹事1-2名,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地方性非公墓基金會,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1、政府、民政和教育部門扶持;
2、機關單位捐贈;
3、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包括民營、私營和個體)、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4、國際組織、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華人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1、扶助有特殊困難的貧困學生和教師;
2、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全面發展、成績突出的優秀學生;
3、獎勵興學重教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4、基金會行政辦公費用和業務活動;
5、其它符合公益活動業務範圍項目的經費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添置固定資產、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
2、符合章程規定的個人救助5000元以上的。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會行政辦公費用和業務活動經費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可以與資、受助單位或個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受助方式,資受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單位或個人未按協定使用資助或者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的會計工作,委託瀏陽市第一中學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兼任,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公開的方式用於公益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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