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湖南省河南商會的成立,不僅是滿足豫籍在湘遊子思鄉、思家情感的載體,更是豫商聯手打造經濟聯盟的平台,是一個極具發展的創舉,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標誌著三湘大地豫籍企業家們將從此結成一個聯盟,形成資訊互通、資源共享、攜手共進、高度整合、深度融合,成為政府與豫籍企業的橋樑、紐帶,為豫籍在湘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維護在湘豫籍企業的合法權益,是豫湘兩地區域合作的重要中介機構。
湖南是偉人的故鄉,省內資源豐富,經濟發展快速,湖南省河南商會的成立,蘊藏著無限商機;有位哲人曾說“河南之於中國,乃中國之於世界。”豫商在敢為人先的三湘大地艱苦創業、勇闖市場,誠信為本,造福社會,將博大精深的中原文化融於三湘四水。在湘豫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點多面廣,實現了飛躍式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湘豫籍人士在湖南各級黨政府機關任職處級以上幹部數百人,目前在湘投資經商成功人士達數萬人,遍布在三湘大地的各行各業,湖南省河南商會目前有會員112(名)家。
湖南省河南商會將牢固樹立“為家鄉服務、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繫湘豫兩地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協調社會關係,調解各類糾紛,為會員排憂解難,幫助和支持會員間開展交流合作,同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增強會員間的凝聚力、向心力。堅信只有聯合才能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共贏,努力把本商會辦成一流商會,成為豫商大軍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努力成為凝聚在湘豫籍人士的一個重要載體,為河南人民爭光,為中原崛起添力,為三湘大地的經濟繁榮增磚添瓦,樹立河南人、河南商人的良好形象。把豫商勤勞樸實,誠實守信的光榮傳統發揚光大,向湖湘人民、全國人民展示新豫商的時代風貌。
商會章程
湖南省河南商會章程
(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南省河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縮 寫:HNCCHN
第二條 性質:湖南省河南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湖南省投資興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在湘豫商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在湘豫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湘豫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湘豫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豫商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東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為促進湘豫兩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湖南省河南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459號巴黎香榭C單元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起良好的橋樑作用。
(二)開展湘、豫兩省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省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河南”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豫商”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會辦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湖南省河南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是湖南省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豫商企業和個人。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本會的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和計畫。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委員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商會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和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入會須知
一、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依法註冊登記的河南省在湘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三、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申請書;(二)提交本單位經營狀況及法人資格情況(指企業);(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四)獲得本會優先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和承擔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六、會員退會應局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八、本會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459號巴黎香榭C單元13樓
關於調整湖南省河南商會會費標準的決定
(湖南省河南商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湖南省河南商會章程》有關規定,經湖南省河南商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對本商會的會費標準進行如下調整:
1、個人會員:每人每屆1000元;
2、單位會員:每單位每屆5000元;
3、理事:每位每屆10000元;
4、常務理事:每位每屆20000元;
5、副會長:每位每屆60000元;
6、常務副會長:每位每屆120000元;
7、會長:每屆250000元;
8、名譽會長及專職工作人員不交納會費;
以上會費為最低標準,多繳不限。每屆任期為三年。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