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樹木移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樹木移植管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樹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樹木移植、運輸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植的樹木是指胸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活立木、高度1.2米以上(含1.2米)的再生樹兜、樹樁。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綠化理念,嚴格控制採挖野生活立木用於城鄉綠化,減少大樹移植進城。
第五條 樹木移植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嚴格控制移植林地內的樹木。移植樹木應採取林地、植被、水土保持措施,儘可能保護周邊的林地和植被。樹木移植後應立即整治林地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六條 禁止移植下列樹木:
(一)列入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樹木;
(二)世界自然遺產地、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的樹木;
(三)古樹名木。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四)省級以上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樹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樹木。
第七條 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設占地、搶險救災、安全隱患整治等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第六條規定的樹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林權單位或個人移植樹木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伐許可證,其中,涉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樹木還需先辦理採集證。圃地培育的樹木和農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非古樹名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樹木除外。
第九條 運輸移植樹木應依照《湖南省木材運輸證核發管理辦法》(湘林政〔2014〕2號)的規定辦理運輸證。運輸證採用國家林業局規定式樣的木材運輸證,在備註欄中註明“移植樹木”。
第十條 申請運輸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林木採伐許可證、植物檢疫證,屬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樹木還需提供採集證;
(二)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需要運輸的,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出具的實地勘驗證明;
(三)圃地培育的樹木,提交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圃證明材料;
(四)移植到圃地培育的樹木,需再次運輸的,提交移植時的林木採伐許可證、運輸證或者採集證等合法來源證明,或提交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的樹木需要運輸的,提交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原生地為外省(市、自治區)的樹木,運輸途經我省的,按照起運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樹木運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樹木移植管理統一套用全國林木採伐管理系統和全國木材運輸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統一進入政務大廳辦理,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納入本級電子政務和監察系統監管。有條件的地方要將辦證系統延伸至鄉鎮林業機構或在毗連鄉鎮結合部設立專門辦證點,方便公眾辦事。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移植樹木,以及非法運輸樹木的,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樹木移植管理,建立健全樹木移植審批、檢查、驗收和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移植樹木特別是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移出、移入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樹木移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樹木移植、運輸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植的樹木是指胸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活立木、高度1.2米以上(含1.2米)的再生樹兜、樹樁。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綠化理念,嚴格控制採挖野生活立木用於城鄉綠化,減少大樹移植進城。
第五條 樹木移植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嚴格控制移植林地內的樹木。移植樹木應採取林地、植被、水土保持措施,儘可能保護周邊的林地和植被。樹木移植後應立即整治林地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六條 禁止移植下列樹木:
(一)列入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樹木;
(二)世界自然遺產地、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的樹木;
(三)古樹名木。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四)省級以上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樹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樹木。
第七條 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設占地、搶險救災、安全隱患整治等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第六條規定的樹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林權單位或個人移植樹木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伐許可證,其中,涉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樹木還需先辦理採集證。圃地培育的樹木和農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非古樹名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樹木除外。
第九條 運輸移植樹木應依照《湖南省木材運輸證核發管理辦法》(湘林政〔2014〕2號)的規定辦理運輸證。運輸證採用國家林業局規定式樣的木材運輸證,在備註欄中註明“移植樹木”。
第十條 申請運輸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林木採伐許可證、植物檢疫證,屬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樹木還需提供採集證;
(二)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需要運輸的,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出具的實地勘驗證明;
(三)圃地培育的樹木,提交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圃證明材料;
(四)移植到圃地培育的樹木,需再次運輸的,提交移植時的林木採伐許可證、運輸證或者採集證等合法來源證明,或提交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的樹木需要運輸的,提交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原生地為外省(市、自治區)的樹木,運輸途經我省的,按照起運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樹木運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樹木移植管理統一套用全國林木採伐管理系統和全國木材運輸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統一進入政務大廳辦理,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納入本級電子政務和監察系統監管。有條件的地方要將辦證系統延伸至鄉鎮林業機構或在毗連鄉鎮結合部設立專門辦證點,方便公眾辦事。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移植樹木,以及非法運輸樹木的,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樹木移植管理,建立健全樹木移植審批、檢查、驗收和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移植樹木特別是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移出、移入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樹木移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