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改革水庫移民口糧供應辦法的通知》是81702於1996年7月8日發布的通知。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6]26號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水庫移民口糧供應辦法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湘政發〔1996〕26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多年來,各級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移民口糧供應政策,為安定移民生活、促進庫區開發、穩定庫區秩序做出了貢獻。為適應糧食購銷新體制,貫徹開發性移民工作方針,促進庫區經濟發展,保持庫區穩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8月1日起,改革全省水庫移民口糧供應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多年來,各級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移民口糧供應政策,為安定移民生活、促進庫區開發、穩定庫區秩序做出了貢獻。為適應糧食購銷新體制,貫徹開發性移民工作方針,促進庫區經濟發展,保持庫區穩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8月1日起,改革全省水庫移民口糧供應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加大庫區開發力度,促進庫區糧食生產,發展庫區經濟,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要堅持以庫養庫,哪一級修水庫,哪一級負責安排好移民的生產、生活。今後興建水庫的移民生產、生活所需的費用補助應由灌溉受益區列入電力成本中解決。要調動各級各部門的積極性,明確責任,共同擔負水庫移民口糧的供應工作。
二、主要內容和實施辦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穩定銷量,統一銷價,定額補貼,錢糧分開,地縣包乾,共同負責。
1、穩定銷量。省對地州市按1995年度實際安排的移民口糧供應量納人定購糧專項支出,總量不變,專糧專用。此次改革方案出台後新增的庫區移民,按照水庫權屬範圍分級安排。確需省安排糧食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從省定購糧中安排。
2、統一銷價。取消原8種供應價格,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按調整後的當地城鎮居民口糧銷售價格供應。
3、定額補貼。定購糧銷價與原供應價的價差,由省財政按全省綜合平均每50公斤稻穀50元標準對移民進行補貼。原享受的供糧價格不同,相應的補貼標準不同。即原按每50公斤早稻糧谷9.5元、11.55元、12.66元、15,59元、16.37元、18元、22.1元、24.5元價格供糧的補貼標準分別為57.67元、55.62元、54.51元、51.58元、50.8元、49.17元、45.07元、42.67元。省財政補貼後與定購糧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由移民自行負擔。
4、錢糧分開。供糧、補錢雙線運行,分部門落實,各負其責。所需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籌集到位,逐級下撥到縣(市、區)政府,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補貼款的發放由縣(市、區)政府指定移民部門、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負責,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和按月直接發放到移民手中,負責發放部門不得從中提留手續費。糧食部門按照當地政府核定的戶數、人數、糧數,分戶發給移民購糧票證,按月或按季供糧,做到品種齊,不斷檔,不脫銷。
5、地縣包乾,共同負責。省按核定的移民供糧計畫和價差補貼包乾到地州市縣,由地州市縣政府包乾負責,超銷糧食及超支補貼均由地州市縣政府自行負擔。供糧和發款的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緊密配合,確保改革措施順利落實。
1、穩定銷量。省對地州市按1995年度實際安排的移民口糧供應量納人定購糧專項支出,總量不變,專糧專用。此次改革方案出台後新增的庫區移民,按照水庫權屬範圍分級安排。確需省安排糧食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從省定購糧中安排。
2、統一銷價。取消原8種供應價格,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按調整後的當地城鎮居民口糧銷售價格供應。
3、定額補貼。定購糧銷價與原供應價的價差,由省財政按全省綜合平均每50公斤稻穀50元標準對移民進行補貼。原享受的供糧價格不同,相應的補貼標準不同。即原按每50公斤早稻糧谷9.5元、11.55元、12.66元、15,59元、16.37元、18元、22.1元、24.5元價格供糧的補貼標準分別為57.67元、55.62元、54.51元、51.58元、50.8元、49.17元、45.07元、42.67元。省財政補貼後與定購糧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由移民自行負擔。
4、錢糧分開。供糧、補錢雙線運行,分部門落實,各負其責。所需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籌集到位,逐級下撥到縣(市、區)政府,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補貼款的發放由縣(市、區)政府指定移民部門、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負責,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和按月直接發放到移民手中,負責發放部門不得從中提留手續費。糧食部門按照當地政府核定的戶數、人數、糧數,分戶發給移民購糧票證,按月或按季供糧,做到品種齊,不斷檔,不脫銷。
5、地縣包乾,共同負責。省按核定的移民供糧計畫和價差補貼包乾到地州市縣,由地州市縣政府包乾負責,超銷糧食及超支補貼均由地州市縣政府自行負擔。供糧和發款的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緊密配合,確保改革措施順利落實。
三、措施和要求。由於水庫移民口糧供應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和庫區的穩定,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這一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根據全省改革水庫移民口糧供應辦法宣傳提綱,積極做好庫區移民的思想穩定工作;各級政府要組織移民、糧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現有移民口糧的供應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移民糧、款的現象必須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查處;嚴禁任何單位截留、剋扣移民糧、款頂抵各種上交提留,逸者予以嚴肅查處;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地州市縣屬水庫的移民生活安排工作。
1996年8月1日起實施。
1996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