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貧基金會

湖南省扶貧基金會

湖南省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97年9月,是由湖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獨立社會團體。

2012年,經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審核確認為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省扶貧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省扶貧辦的正確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扶貧濟困為宗旨,以促進湖南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發展,扶持貧困家庭脫貧致富為己任,為一切關心支持和熱心於湖南扶貧事業的海內外各級政府、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提供良好服務,不斷增強與國內外社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努力,取得了較好的成績。近年來,共組織協調募集扶貧資金及物資總價值1億5千多萬元,先後組織和參與實施了“中和農信小額信貸”、“築巢行動”、“愛心包裹”、“愛心廚房”、“母嬰平安120行動”、 “助學興教工程”、“就業技能培訓工程”、“抗洪救災重建工程”、“溪橋工程”等多個扶貧工程和項目, 有效地幫助貧困地區困難民眾解決住房難、讀書難、就業難、看病難、 行路難等生產生活問題,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扶貧基金會
  • 組織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 主要職責:農業、扶貧
  • 成立時間:1997年9月
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籌集資金,培訓人才,對外聯絡,扶貧助困。

理事成員

湖南省扶貧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會 長:王克英
副會長:謝康生 張英維
理 事:
王克英 王錫炳 朱方地 劉運仁 李 靜 肖壽松
張 劍 張秀髮 張英維 邱影新 羅祖亮 鄭強輝
唐 山 殷池應 彭發生 彭立珊 彭建中 謝康生
熊方沙 熊金香 譚榮輝
秘書長:張英維(兼)
專職副秘書長:殷池應
湖南省扶貧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成員
會 長:王克英
理 事:張英維
理 事:楊先傑
理 事:殷池應
理 事:唐 蓉
監 事:寧廉璞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促進湖南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的發展,扶持貧困家庭脫貧致富;為一切關心、支持和熱心於湖南扶貧事業的海內外各級政府、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良好服務;增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的友好合作。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本級政府提供、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長沙市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湖南省扶貧辦。
第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接受社會捐贈;
(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增強扶貧開發功效;
(三)管好用好扶貧資金,努力提高資金的增值效益;
(四)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扶助貧困地區改善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和扶持貧困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五)對貧困農戶子女進行就業技能培訓資助,促進貧困農戶脫貧;
(六)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扶貧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5-2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扶貧事業,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在扶貧慈善事業上有一定影響力;
(七)本基金會主要捐贈人和募捐人。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指導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指導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八)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知情權;
(九)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審議理事長會議的決議;
(十一)審議決定基金會發展戰略。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由出席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成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監察、審計、登記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分別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1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根據工作需要,本基金會可設顧問和名譽理事長若干名,扶貧形象大使1至2名,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有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副秘書長組成,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和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定;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八)提議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項扶貧濟困活動,資助貧困農戶子女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二)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扶貧資助;
(三)扶貧項目管理費用;
(四)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資金超過10萬元的資助項目或投資活動;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三)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不低於本年度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監督下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4年10月12日經第二屆理事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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