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行業規定規章,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是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0年5月31日
  • 發文時間: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 發文單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簡介,內容,

簡介

關於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長沙市、永州市房產局:
現將《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廳建管處。

內容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活動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考核、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機構;現場監理部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標準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主導專業,下同)、監理員。
第三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辦法規定配備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檔案要求,在投標檔案中明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屬檔案一、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屬檔案二)。各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註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將投標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納入評審內容,查驗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原件,對人員配備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應認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中應註明施工項目部或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名單及證號。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加強招標檔案備案管理和評標過程監管,及時將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台”。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責令改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中應明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且應與投標檔案相符。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契約備案管理,對契約中未明確施工項目部或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或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通知書不一致的,不予備案,並責令改正。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原件,確保配備到位、人證相符。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中註明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名單及證號。
第六條 除項目技術負責人按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由建築施工企業任命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資格證書,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條件和職責詳見附屬檔案三,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條件和職責詳見附屬檔案四)。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與任命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協定),安排專人管理關鍵崗位人員相關資料,並將持證人員錄入“湖南省工程建設企業及執(從)業人員資信平台”。
第八條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及二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
經建設單位同意,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時擔任不超過三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在同一城市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單位應在其監理的各個工程項目現場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符合該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任職條件。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得同時在二個及二個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現場監理部任職。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按設計要求完成契約約定工程量,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後(以下簡稱“完成契約約定工程量”),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監理單位完成契約約定工程量後,經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後,可以撤離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將該契約段工程完工信息和關鍵崗位人員撤離信息錄入“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台”。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契約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對擅自更換或撤離的,按騙取中標處理,其中標結果無效,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其它關鍵崗位人員應保持穩定。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契約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關鍵崗位人員。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失誤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擔的專業業務已完成的;
(4)非本單位原因工程項目延期開工或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5)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6)因人員調動不能在本單位執業的。
更換人員的資格等級不得低於更換前,並應符合招標檔案要求,人員更換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總人數的50%。
第十條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建築施工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後,報告工程項目相應的監管機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報告工程項目相應的監管機構。
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的更換應報告項目招投標監管機構,並抄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其它關鍵崗位人員更換應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管機構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人員更換情況錄入“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條 現場監理部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的檢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應安排專人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並報告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一線監督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定期檢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按本辦法和契約要求足額配備到位、各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為本單位人員、是否按要求履行崗位職責,並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到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以此作為評價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改正;對發現二次及二次以上違規行為的,應按規定認定上報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建築市場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外企業承攬本省工程項目組建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其關鍵崗位人員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其證書應能通過網際網路查詢真偽,或提供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真實性證明。
省外工程監理企業承攬本省工程監理業務組建的現場監理部,其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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